盘锦辽河热力有限公司(于楼锅炉房),位于大洼区于楼街道,法定代表人刘军。2018年11月6日,盘锦市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进行锅炉大气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烟尘超过排放标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下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18】第23号),企业未进行陈述申辩。12月6日区环保局对企业下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8】第23号),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并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