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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环保局查封决定公开公示

发布时间:2018-12-26 浏览次数:635

 盘锦永和禽业有限公司位于盘锦市大洼区清水镇,法定代表人陈洪太,2018年5月16日,大洼区环保局对该企业排污口排出的黑臭水质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3212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我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但经检查,企业未按照我局要求执行,还在继续生产。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第29号令)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于2018年10月26日下达《盘锦市大洼区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大环查决定【2018】第06号),对企业屠宰车间设备、生产锅炉设备进行查封,查封时间为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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