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马某某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违法事实:2018年7月31日,接到社会举报大洼区榆树街道临港小区马某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处罚时间:2018- 8- 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字【2018】第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