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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辽宁省开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发布时间:2018-09-11 浏览次数:620

        2018年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开展案例试点。2019年扩大案例试点范围和深度。2020年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重点生态功能区发生污染事件,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实施方案》提出,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等情形,且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和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有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省政府、各市政府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政府、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磋商不成,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支出

  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评估能力。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支出。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原则上每年完成一起生态环境损害索赔

  自2018年起,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和畜牧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原则上每年分别要完成一起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自2018年起,各成员单位和各市政府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本部门、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省政府审定后报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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