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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局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8-08-27 浏览次数:794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XKWL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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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审核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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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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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权限内)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464项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文物局、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盘政发〔2016〕37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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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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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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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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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盘政发【2013】1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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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盘政发〔2016〕37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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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1月8日颁布)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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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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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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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六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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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规章】《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
第二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此前,文化部审批设立的上述合资、合作、独资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盘政发〔2016〕37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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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二条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六条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盘政发〔2016〕37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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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管理。
盘政发〔2016〕37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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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十六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五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盘政发〔2016〕37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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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实施层级: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盘政发【2013】1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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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颁布)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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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九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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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第56项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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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38号)修订)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
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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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
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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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28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总局令第3号)修正)
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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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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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规章】《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27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6号令)
第四条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09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8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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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含移动电视业务监管)的初审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0号)
申请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移动数字电视。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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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
许可
期刊、报纸变更刊期、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报纸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报纸变更开版,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盘政发〔2016〕37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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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38号)修订)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试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设立卫星地方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盘政发【2013】1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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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旅行社设立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国内旅行社经营(包括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许可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附件2.3.4.5中“旅行社设立初审”事项赋权于县区、经济区旅游主管部门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XKWL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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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导游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1999年5月14日)
第四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导游证(包括临时导游证)核发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附件中2.3.4.5中“导游证核发初审事项”赋权于县区、经济区旅游主管部门。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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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下放至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附件2.3.4.5中“外商旅行社业务许可”事项赋权于县区、经济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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