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大洼区人防办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共同审 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 及依据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QTRF00010000 |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不能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初审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无 | 公民个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
有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1]72号)第二条: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县每平方米1000元。 (2001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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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RF00020000 |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其他行政 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竣工验收和备案 | 【规章】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十八号 2003年4月1日颁布)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公民个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
无 | ||
QTRF00030000 |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其他行政 权力 |
300万元(含)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 【规范性文件】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1998]21号)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人防委字[1985]7号)文件和国家人防办公室[1993]人防办字第162号文件规定精神,人防工程价值在500万元以(含)以上的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必须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上述价值以下的,由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国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第三十二项 3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
无 | 公民个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
无 | 市区同权 | |
QTRF00040000 |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其他行政 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招投标管理 | 1.检查责任:对在建人防工程实施检查。 2.审核责任:在建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是否组织了招投标、招投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3.决定责任:建设单位没有组织了招投标、或招投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告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按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4.送达责任:送达或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申请人依法履行对应的义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无 | 公民个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
无 | 市区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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