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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局权责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8-27 浏览次数:762
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事项目录表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阅报栏、电子显示屏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2016年4月17日修正)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查、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1.对公建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查、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2.对民建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5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查、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3.对公建项目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临时建设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查、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4.对民建项目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临时建设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查、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擅自改变、占用、破坏绿化规划用地,损坏、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2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以及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破坏、改变市政设施,影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2006年1月13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损害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1至5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照商贩的处罚 【行政法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8月6日颁布)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2016年4月17日修正)
第十一条第(八)项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侵占人行道和城市道路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颁布)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另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防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防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供暖、供水、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擅自拆改供暖、供水、燃气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5月1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处罚 对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04年9月2日颁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处罚 对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民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户外搭灵棚、设灵堂,在殡仪场所之外播放或者吹奏哀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2013年1月1日颁布)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证饮食摊点的处罚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强制 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的查封及对违法建筑物的拆除 1.对公建项目违法建设施工现场的查封及对违法建筑物的拆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拟作出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前应当填写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拆除工作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的场所,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封存。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场所、设施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执行责任: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
7.事后责任: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强制 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的查封及对违法建筑物的拆除 1.对民建项目违法建设施工现场的查封及对违法建筑物的拆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5日修正)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拟作出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前应当填写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拆除工作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的场所,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封存。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场所、设施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执行责任: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
7.事后责任: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强制 对无营业执照占道经营行为中涉案工具、设备、商品等的扣押,对无照经营场所的查封 【行政法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8月6日颁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并在规定时间内拟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执法区域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执法区域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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