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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权责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8-27 浏览次数:496
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
项目
编码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XKAJ00010000 行政许可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赋予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使。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2.审查责任:依照法定条件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对经审查决定批准的,及时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决定。对决定不批准的,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同权)省安监局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市安监局审查
XKAJ00020000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省局保留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子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查赋予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使。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安全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2)现场审核: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4.送达责任: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对已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变更的,重新进行审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同权)省级保留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以及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XKAJ00030000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省局保留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子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查赋予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使。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安全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2)现场审核: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4.送达责任: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对已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变更的,重新进行审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同权)省级保留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以及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XKAJ00040000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赋予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使。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发证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当场告知企业不予受理;(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2.审查责任: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发证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3.决定责任: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4.送达责任: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根据情形,对已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变更、撤销、注销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同权
XKAJ00050000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决定责任: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4.送达责任: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根据情形,对已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变更、撤销、注销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AJ00060000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75项烟花爆竹批发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赋予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使。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1)初审意见:初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安全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2)材料审核: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结合初审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3)现场审核: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决定颁发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情形,发证机关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变更、撤销、注销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同权
XKAJ00070000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3)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审查责任:依照法定条件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对经审查决定批准的,及时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决定。对决定不批准的,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AJ00080000 行政许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乙、丙级资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2015年7月1日修正)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丙级资质审批赋予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使。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审核同意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审核不通过的,出具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的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同权
XKAJ00090000 行政许可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规定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三同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XKAJ00100000 行政许可 煤矿停产整顿恢复生产验收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
第十一条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十七)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各地区要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复工复产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复工复产备案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AJ0001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1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1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1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1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1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6.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1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7.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1000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1000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9.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100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100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1.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100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2.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100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3.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100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4.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100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100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6.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100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7.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1001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8.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100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AJ00020001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20002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20003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20004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20005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5.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20006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6.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20007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7.对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五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20008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8.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20009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9.对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20010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0.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20011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1.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正)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20012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2.对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
相应资质。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20013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3.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AJ00020014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4.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20015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5.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20016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6.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20017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7.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3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3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已经批准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已经批准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3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有关生产经营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有关生产经营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行为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3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4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4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4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等行为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4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4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5.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4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6.对承包单位违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承包单位违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4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7.对承包单位违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承包单位违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40008 行政处罚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8.对承包单位违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承包单位违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5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5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5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AJ0005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5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5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5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7.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立案责任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5000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8.对未按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未按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5000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9.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AJ000500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0.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2012年7月1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AJ0006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情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6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7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7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7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AJ0008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8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8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8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8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5.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8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6.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9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09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0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0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0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1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2015年2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2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2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行为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2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行为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2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2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5.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3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7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4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4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4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4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擅自为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正)
第四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擅自为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4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正)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4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6.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行为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5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7月1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6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6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6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7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或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实施)
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行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7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船舶修造、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8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8年2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9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1.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9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9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3.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9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4.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9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5.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9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6.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9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7.对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9000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8.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9000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9.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1900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10.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文件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0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1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2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3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2015年7月1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3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2015年7月1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4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行为的处罚
1.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4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行为的处罚
2.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年5月1日施行)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4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行为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年5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5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2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5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2月26日修正)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6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2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6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2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6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2月26日修正)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6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2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7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安全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2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安全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7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2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7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8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行为的处罚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8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行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8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9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行为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9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9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等情形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29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行为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30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30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行为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31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2种行为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31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行为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31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3种情形,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3种情形,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31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31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5.对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32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3种情形的处罚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2012年7月10日颁布)
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CFAJ0032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3种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2012年7月10日颁布)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AJ0033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2012年7月1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QZAJ00010000 行政强制 对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封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已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可以采取封存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封存物品前应当填写《封存物品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封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封存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封存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封存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封存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封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封存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封存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鉴定)告知书。封存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封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QZAJ00020000 行政强制 1.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的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2.审批责任:停止供电措施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事后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电等措施。
5.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QZAJ00030000 行政强制 2.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采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的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对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使用盖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转移、处置。
3.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4.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QZAJ00040000 行政强制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存在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填写审批表,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QZAJ00050000 行政强制 对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存在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填写审批表,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JCAJ00010000 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规定实施检查。组织和指导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JCAJ00020000 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情况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二)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三)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四)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六)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七)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九)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及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前应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JCAJ00030000 行政检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处置责任:在执法检查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存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等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JCAJ00040000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15年2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2015年7月1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44号,2015年7月1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对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发现问题的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发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对于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QRAJ00010000 行政确认 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确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
四、监督管理(一)评审机构和人员。6.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将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条件确定赋予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考核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2.审查责任:考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考试责任:考试机构组织对申请人的考试,考试一般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
4.决定责任:对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做出合格决定,制发合格证书,予以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在考核过程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作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同权
QRAJ00020000 行政确认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公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
一、总则(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确定公告赋予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确定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责任: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
2.材料审查责任: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企业是否达到标准化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对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撤销标准化等级。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同权
JLAJ00010000 行政奖励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辽安监执法〔2011〕137号)
第七条 经调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监部门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500元至30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举报奖金:
(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500元至30000元;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500元至30000元;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20000元;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或停止作业,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500元至20000元;
(五)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500元至10000元。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对报告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信息予以确认;
2.按《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金;
3.对报告或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不得向社会公布。
 
QTAJ00010000 其他行政权力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注销 【行政法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6月1日颁布)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3)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AJ0002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2007年4月9日颁布)
第十九条第二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辽政发[2007]29号)
十七、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一)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重大事故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煤矿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四)中央驻辽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事故按照本条(一)、(二)规定办理。(五)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调查组。(六)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事故。应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不能由下级人民政府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实施办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责任;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的责任;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责任;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
 
QTAJ00030000 其他行政权力 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责任;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的责任;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责任;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
(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细则)
 
QTAJ00040000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核销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3)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将证明文书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AJ00050000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3)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AJ0006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7月1日实施)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受理中央驻辽企业、省属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大型规模以上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QTAJ0007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15日颁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三条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受理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QTAJ0008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建立及向社会公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信息采集责任:通过举报和逐级上报初步审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2.审核责任: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告知责任: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告,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等部门报送。
4.事后管理责任:对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信息告知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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