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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8-27 浏览次数:595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表
项目编码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GS00010000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颁布)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2007年5月28日颁布)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登记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营业执照》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S00020000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2011年11月1日颁布)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进行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登记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营业执照》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履行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S00030000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许可机关认为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食品流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SY00040000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2014年2月20日修正)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核查:需要进行核查的,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登记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5个工作日内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营业执照》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登记机关履行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S00050000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许可和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登记备案凭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许可机关认为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食品流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SY0006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1.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条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10001   2.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10002   3.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10003   4.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二百零四条二款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10004   5.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二百零五条一款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10005   6.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10006   7.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二百零六条二款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10007   8.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二百零七条一款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10008 9.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百零七条二款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10009 10.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10010 11.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10011 12.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10012 13.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10013 行政处罚 对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19日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100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3号令,2014年2月20日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20001   2.对企业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3号令,2014年2月20日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收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20002   3.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3号令,2014年2月20日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20003   4.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3号令,2014年2月20日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20004   5.对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3号令,2014年2月20日修正)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20005   6.对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3号令,2014年2月20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20006   7.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3号令,2014年2月20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20007 8.对企业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3号令,2014年2月20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20008 9.对企业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3号令,2014年2月20日修订)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20009 10.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3号令,2014年2月20日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20010 11.对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3号令,2014年2月20日修正)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200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企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30001 2.对企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
 
CFGS00030002 3.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30003 4.对企业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行为的处罚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30004 5.对企业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行为的处罚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30005 6.对使用与登记不符的企业名称行为的处罚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
 
CFGS00030006 7.企业名称裁决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2004年6月14日修正)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3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为的处罚 1.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起颁布)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40001 2.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起颁布)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40002 3.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起颁布)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40003 4.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起颁布)
第九十五条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40004 5.对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起颁布)第一百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4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2011年3月30日颁布)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50001 2.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2011年3月30日颁布)第二十二条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50002 行政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6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70001 2.对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70002 3.对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70003 4.对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二款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70004 5.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70005 6.对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70006 7.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7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2年12月18日颁布)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80001 2.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2年12月18日颁布)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80002 3.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2年12月18日颁布)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80003 4.对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2年12月18日颁布)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80004 5.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2年12月18日颁布)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80005 6.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2年12月18日颁布)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80006 7.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2年12月18日颁布)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80007 8.对无照经营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2年12月18日颁布)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8000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行为的处罚 【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1999年6月23日颁布)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CFGS00090001 2.对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1999年6月23日颁布)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09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十一条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100001 2.对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100002 3.对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十二条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100003 4.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十三条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100004 5.对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十四条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100005 6.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十一条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100006 7.对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十一条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10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处罚 【规章】《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09年4月1日颁布)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110001 2.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 【规章】《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09年4月1日颁布)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11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与经营主体有关的事项进行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3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120001 2.扣留(扣缴)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正)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19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S0012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1.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为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01 2.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为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02 3.对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03 4.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项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04 5.对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等项的行为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05 6.对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等项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06 7.对未取得经营保健食品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备案)批件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07 8.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08 9.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保健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09 10.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10 11.对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11 12.对定型包装保健食品和保健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12 13.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13 14.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14 15.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15 16.对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16 17.对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17 18.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18 19.对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19 20.对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20 21.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3002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未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行为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20日颁布)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40001 2.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行为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20日颁布)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CFSY00140002 3.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行为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20日颁布)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等情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CFSY00140003 4.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行为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20日颁布)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40004 5.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20日颁布)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鞋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CFSY00140005 6.对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20日颁布)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交付控制。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CFSY0014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规定实施GMP、GSP、GLP、GCP的行为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颁布)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50001 2.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购进记录,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销售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颁布)第八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50002 3.对药品标示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颁布)第八十六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50003 4.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颁布)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50004 5.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颁布)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50005 6.对运输、保管、仓储假劣药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颁布)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50006 7.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颁布)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50007 8.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颁布)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50008 9.对骗取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颁布)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50009 10.对医疗机构违法销售制剂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颁布)第八十四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500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第六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60001 2.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第七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六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60002 3.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60003 4.对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或超范围销售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60004 5.对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和品种向患者提供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第六十七条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60005 6.对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第六十四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60006 7.对不按规范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或者医疗机构不按标准配制制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第七十一条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60007 8.对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6000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颁布)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70001 2.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颁布)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70002 3.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颁布)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70003 4.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颁布)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70004 5.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颁布)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70005 6.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颁布)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70006 7.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颁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7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记录不完整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第三十条有(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80001 2.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对其销售行为未作出具体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80002 3.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80003 4.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80004 5.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80005 6.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80006 7.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行为予以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80007 8.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80008 9.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80009 10.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药品或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等项行为的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第三十二条有(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药品或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等情形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80010 11.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80011 12.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80012 13.对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800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械管理制度等项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4日颁布)第三十一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90001 2.对医疗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将其失效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转手出售给其他医疗机构的行为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4日颁布)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将其失效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转手出售给其他医疗机构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经许可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19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2号,2005年8月03日颁布)第六十六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等情形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00001 2.对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2号,2005年8月03日颁布)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00002 3.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2号,2005年8月03日颁布)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00003 4.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2号,2005年8月03日颁布)第七十六条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00004 5.对药品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2号,2005年8月03日颁布)第七十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00005 6.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2号,2005年8月03日颁布)第七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00006 7.对单位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案件,未采取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2号,2005年8月03日颁布)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00007 8.对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精神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2号,2005年8月3日颁布)第七十八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00008 9.对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2号,2005年8月3日颁布)第八十一条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00009 10.对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行为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2号,2005年8月3日颁布)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000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4号,2005年3月24日颁布)第六十一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10001 2.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4号,2005年3月24日颁布)第六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10002 3.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4号,2005年3月24日颁布)第六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对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10003 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4号,2005年3月24日颁布)第六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10004 5.对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4号,2005年3月24日颁布)第六十八条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1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2010年04月07日颁布)第四十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20001 2.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2010年04月07日颁布)第四十一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股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20002 3.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2010年04月07日颁布)第四十三条有(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20003 4.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股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2010年04月07日颁布)第四十四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股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2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号,2014年7月30日颁布)第六十九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30001 2.对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号,2014年7月30日颁布)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30002 3.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号,2014年7月30日颁布)第七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30003 4.对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号2014年7月30日颁布)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30004 行政处罚 对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2004年6月18日颁布)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一)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4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2014年6月27日颁布)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50001 2.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50002 3.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4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5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无菌器械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0年10月13日颁布)第三十一条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60001 2.对医疗机构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无菌器械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0年10月13日颁布)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无菌器械的、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第四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60002 3.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0年10月13日颁布)第三十七条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一)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60003 4.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或产品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0年10月13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60004 5.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0年10月13日颁布)第三十九条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60005 6.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经营、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0年10月13日颁布)第四十条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一)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60006 7.对已取得《无菌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新建、改建厂房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0年10月13日颁布)第二十九条已取得《无菌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新建、改建厂房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的、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批号的、伪造或冒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擅自增加无菌器械型号、规格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60007 8.对未取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无菌器械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0年10月13日颁布)第三十条未取得、仿照或冒用他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60008 9.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无菌器械的行为处罚 【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0年10月13日颁布)第三十二条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60009 10.对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无菌器械等行为处罚 【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0年10月13日颁布)第三十三条经营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无菌器械的、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60010 11.对无菌器械的经营企业经营或医疗机构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行为的处罚 【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0年10月13日颁布)第四十条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60011 12.对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行为的处罚 【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0年10月13日颁布)第四十条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600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2014年07月30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一)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70001 2.对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2014年07月30日颁布)第六十四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70002 3.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2014年7月30日颁布)第六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70003 4.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2014年7月30日颁布)第六十三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7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辅料或者添加剂不符合《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含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80001 2.对销售者接到生产企业停止销售产品的通知后未立即停止销售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80002 3.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80003 4.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80004 5.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没有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8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2004年7月13日颁布)第三十条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90001 2.对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行为处罚 【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2004年7月13日颁布)第三十一条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29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项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398号,2004年01月13日颁布)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一)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300001 2.对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398号,2004年01月13日颁布)第四十五条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30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2004年7月20日颁布)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查处。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310001 2.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2004年7月20日颁布)第六十四条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对生产并销售或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310002 3.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2004年7月20日颁布)第六十五条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31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卫生部3号令,1989年11月13日颁布)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320001 2.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卫生部3号令,1989年11月13日颁布)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320002 3.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卫生部3号令,1989年11月13日颁布)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320003 4.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卫生部3号令,1989年11月13日颁布)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等项情形的,按照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之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Y0032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2001年8月3日颁布)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30001 2.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2001年8月3日颁布)第二十五条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30002 3.对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无质量凭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2001年8月3日颁布)第二十六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30003 4.对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2001年8月3日颁布)第二十七条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30004 5.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2001年8月3日颁布)第二十八条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30005 6.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2001年8月3日颁布)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30006 7.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2001年8月3日颁布)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3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在毛绒纤维质量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2003年7月18日颁布)第十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40001 2.对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不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2003年7月18日颁布)第二十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40002 3.对加工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2003年7月18日颁布)第二十一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用的毛绒纤维加工设备,并处非法加工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40003 4.对批量销售未经加工的毛绒纤维不进行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2003年7月18日颁布)第二十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补办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40004 5.对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未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不相符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2003年7月18日颁布)第二十三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40005 6.对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2003年7月18日颁布)第二十四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40006 7.对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2003年7月18日颁布)第二十五条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4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未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审核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2003年1月14日颁布)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蚕茧收购资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50001 2.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未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审核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2003年1月14日颁布)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茧丝加工资格。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茧丝准产资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50002 3.对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未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2003年1月14日颁布)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50003 4.对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2003年1月14日颁布)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建议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50004 5.对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2003年1月14日颁布)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50005 6.对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2003年1月14日颁布)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茧丝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依照上款处理。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50006 7.对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2003年1月14日颁布)第二十七条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毁损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5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2005年4月22日颁布)第十九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60001 2.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2005年4月22日颁布)第二十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60002 3.对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2005年4月22日颁布)第二十一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60003 4.对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2005年4月22日颁布)第二十二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60004 5.对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2005年4月22日颁布)第二十三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60005 6.对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2005年4月22日颁布)第二十四条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6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70001 2.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70002 3.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70003 4.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70004 5.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70005 6.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70006 7.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70007 8.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70008 9.对生产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70009 10.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70010 11.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70011 12.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70012 13.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700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三条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企业主管机关应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仍无效者,企业主管机关应令其停产或转产,直至建议有关主管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在整顿期间,企业主管机关视不同情况,可扣发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奖金、工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80001 2.对生产、经销企业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等行为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四)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80002 3.对生产和经销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五条有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有第二十四条中列举的行为时,由质量监督机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对于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就地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令生产、经销企业在限期内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8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商品,以处理品进行销售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七条商品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第八条商品标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有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签证的商品检验合格证;第九条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商品,不得以处理品进行销售。第十一条禁止生产、经销下列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为前款所列商品的生产者、经销者提供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方便条件。前款指:(一)过期、失效、变质的;(二)伪造、冒用认证、许可证、名优、条码、防伪、质量证明等标志和厂名、厂址的;(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四)无标准的及国家明令淘汰的;(五)未经检验或应检项目检验不全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六)标明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真实的;(七)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八)结构、性能复杂的商品,未附有安装、维修、保养及使用的中文说明书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90001 2.对生产、经销标明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真实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90002 3.对故意为前款所列商品的生产者、经销者提供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方便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90003 4.对擅自处理或转移被封存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该商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转移被封存的商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90004 5.对商品质量检验机构不按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商品质量检验机构不按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39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为的处罚 1.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颁布)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00001 2.对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颁布)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0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10001 2.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10002 3.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10003 4.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10004 5.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10005 6.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10006 7.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10007 8.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10008 9.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10009 10.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第五十四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五十五条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10010 11.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第五十六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10011 12.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10012 13.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第五十八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100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制造商不承担相应义务行为的处罚 【规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60号令,2004年3月12日颁布)第四十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20001 2.对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不承担相应义务行为的处罚 【规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60号令,2004年3月12日颁布)第四十一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20002 3.对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60号令,2004年3月12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2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2007年8月27颁布)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二)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30001 2.对生产者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2007年8月27颁布)第三十六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一)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二)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三)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30002 3.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2007年8月27颁布)第三十七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30003 4.对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2007年8月27颁布)第三十八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30004 5.对生产者未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2007年8月27颁布)第三十九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30005 6.对生产者未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2007年8月27颁布)第四十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30006 7.对召回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的,生产者未按照召回报告及时实施召回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2007年8月27颁布)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3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40001 2.对化妆品标识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40002 3.对商标名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40003 4.对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未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规定标注产品名称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40004 5.对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40005 6.对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没有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八条:化装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化装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40006 7.对化妆品标识没有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40007 8.对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40008 9.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40009 10.对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40010 11.对化妆品标识未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40011 12.对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40012 13.对化妆品标识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40013 14.对化妆品标识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40014 15.对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第十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40015 16.对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未使用规范中文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40016 行政处罚 对未执行防伪技术产品标准的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04年9月2日颁布)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执行防伪技术产品标准的;(二)没有为委托方保守防伪技术秘密的;(三)为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相同或者近似防伪技术产品的;(四)使用防伪技术产品所标示的产品不是合格产品且不符合商标法和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五)已备案的防伪技术产品,更换、扩大使用范围未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明示可公开用于消费者识别的防伪标识的特征和方法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5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行为的处罚 1.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01 2.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八十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02 3.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八十一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03 4.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八十二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04 5.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八十三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05 6.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八十四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06 7.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八十五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07 8.对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八十六条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08 9.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八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09 10.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八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10 11.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11 12.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九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12 13.对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九十一条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13 14.对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九十二条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14 15.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九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15 16.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九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16 17.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九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的;(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17 18.对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生效)第九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要立即暂扣其生产许可证。暂扣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时间除外)。对经依法调查决定不吊销的,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发还企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18 19.对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一百条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19 20.对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一百零一条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20 21.对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颁布)第一百零二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21 22.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600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70001 2.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70002 3.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第五十七条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70003 4.对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70004 5.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70005 6.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70006 7.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第六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7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颁布)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80001 2.对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颁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80002 3.对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颁布)第二十九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80003 4.对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颁布)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80004 5.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颁布)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80005 6.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颁布)第三十二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80006 7.对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颁布)第三十三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80007 8.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颁布)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80008 9.对食品标识没有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颁布)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第二十二第二款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80009 10.对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未按照规定进行标注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颁布)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800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鞋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90001 2.对食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90002 3.对食品生产者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90003 4.对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90004 5.对食品生产者未保存召回记录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90005 6.对食品生产者未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49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者没有取得生产许可就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7号,2010年4月4日颁布)第四十九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0001 2.对生产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未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7号,2010年4月4日颁布)第五十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颁布)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10001 2.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颁布)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10002 3.对认证机构有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颁布)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10003 4.对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颁布)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10004 5.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颁布)第六十四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10005 6.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颁布)第六十五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10006 7.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颁布)第六十六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10007 8.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颁布)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10008 9.对认证机构有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颁布)第六十九条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一)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二)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三)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四)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1000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令,2009年7月3日颁布)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20001 2.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令,2009年7月3日颁布)第五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20002 3.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令,2009年7月3日颁布)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20003 4.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令,2009年7月3日颁布)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20004 5.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令,2009年7月3日颁布)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20005 6.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令,2009年7月3日颁布)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2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3号,2004年6月23日颁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30001 2.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3号,2004年6月23日颁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30002 3.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3号,2004年6月23日颁布)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30003 4.对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3号,2004年6月23日颁布)第三十条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30004 5.对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3号,2004年6月23日颁布)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30005 6.对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行为的处罚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3号,2004年6月23日颁布)第三十二条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30006 7.对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3号,2004年6月23日颁布)第三十三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3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40001 2.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40002 3.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40003 4.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40004 5.对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40005 6.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4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4年8月13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50001 2.对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4年8月13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由地方质检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5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4年8月13日颁布)
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60001 2.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4年8月13日颁布)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60002 3.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4年8月13日颁布)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6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颁布)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70001 2.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颁布)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售有机产品,保证有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一致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70002 3.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颁布)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70003 4.对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颁布)第四十七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70004 5.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颁布)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70005 6.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颁布)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7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2009年10月13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80001 2.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2009年10月13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四)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80002 3.对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2009年10月13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80003 4.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2009年10月13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三)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80004 5.对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2009年10月13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8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颁布)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90001 2.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颁布)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90002 3.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颁布)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90003 4.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颁布)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59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没有执行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和已经明示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的,或者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其质量达不到审查时所采用的标准要求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有执行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和已经明示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的,或者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其质量达不到审查时所采用的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00001 2.对伪造、冒用采标标志或者过期未办理复审手续使用采标标志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伪造、冒用采标标志或者过期未办理复审手续使用采标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00002 3.对擅自处理或者转移被登记保存产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擅自处理或者转移被登记保存产品的,处该产品货值金额1倍至3倍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00003 4.对拒绝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标准化监督检查,纵容包庇标准化违法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标准化监督检查,纵容包庇标准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0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申办商品条码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可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申办商品条码的;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组织机构依法终止,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组织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和复审的;在商品的包装或标识上以其他种类条码代替商品条码的;使用不合格或报废识别卡的;应设置而未设置及设置误导性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标志图形符号的;公共图形符号标志有破损、颜色污染或有变形、退色,而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数据库建设中应采用而未采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已经统一的基本信息数据项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10001 2.对未经批准和标准化审查及未取得标识符向社会发行识别卡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没收违法标的物,并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可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一)未经批准和标准化审查及未取得标识符向社会发行识别卡的;(二)信息网络的开发、建设、设计,未经标准化审查及审查不合格而立项、实施的;(三)租、借、转让、合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商品条码的;(五)各种信息网络及采用的终端设备有特定标志的产品,其标志内容和标志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10002 3.对伪造、冒用、涂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商品条码、识别卡,以及生产销售无标准识别卡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规定,伪造、冒用、涂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商品条码、识别卡,以及生产销售无标准识别卡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标的物,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10003 4.对引进、设计、制造识别卡或读写机具未进行标准化审查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引进、设计、制造识别卡或读写机具未进行标准化审查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进行标准化审查;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引进、设计、制造,没收其产品,没收其销售金额,并处该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10004 5.对擅自印制商品条码以及印制商品条码未执行国家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造、印制,没收其违法标的物,没收其销售金额,并处该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一)擅自印制商品条码以及印制商品条码未执行国家标准的;(二)《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继续印制商品条码的;(三)印制的公共标志图形符号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10005 6.对擅自转移和处理被封存或登记保存标的物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转移和处理被封存或登记保存标的物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以该标的物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1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20001 2.对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第二十一条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20002 3.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第二十二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2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农业标准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2002年6月3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农业标准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30001 2.对执行标准没有标准文本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2002年6月3日颁布)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执行标准没有标准文本的;(二)没有按照规定附农产品标签以及标签未按规定如实标注的;(三)收购农产品没有执行相应收购标准的;(四)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包装材料,对无公害农产品造成污染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30002 3.对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农药及其他禁用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2002年6月3日颁布)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农药及其他禁用药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30003 4.对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标签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2002年6月3日颁布)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标签内容的;(二)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擅自明示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或者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3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2005年5月30日颁布)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40001 2.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2005年5月30日颁布)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40002 3.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2005年5月30日颁布)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4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50001 2.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40002 3.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40003 4.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40004 5.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40005 6.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4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1.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50001 2.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第四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50002 3.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第四十五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50003 4.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50004 5.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50005 6.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50006 7.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第四十九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50007 8.对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50008 9.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50009 10.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第五十二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50010 11.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第五十三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50011 12.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50012 13.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第五十五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50013 14.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第五十六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50014 15.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500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行为的处罚 1.对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第六条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60001 2.对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第九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60002 3.对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第十条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检定、测试,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授权机关撤销其计量授权;(二)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三)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60003 4.对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第十一条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60004 5.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第十二条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60005 6.对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第十三条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二)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10%至50%的罚款;(三)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30%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60006 7.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二)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三)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20%至50%的罚款;(四)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五)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六)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七)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60007 8.对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第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60008 9.对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第十六条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责令其停止销售;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没收该种标准物质和全部违法所得。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60009 10.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第十七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60010 11.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第十八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三)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60011 12.对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第十九条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600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1.对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1996年6月24日颁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进口或者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70001 2.对进口的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1996年6月24日颁布)第四十二条进口的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70002 3.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1996年6月24日颁布)第四十三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外商或者其代理人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或者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7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2007年12月29日颁布)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80001 2.对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200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80002 3.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200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80003 4.对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2007年12月29日颁布)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80004 5.对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200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80005 6.对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2007年12月29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80006 7.对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200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80007 8.对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2007年12月29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80008 9.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2007年12月29日颁布)第四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8000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1999年3月12日颁布)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90001 2.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1999年3月12日颁布)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90002 3.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1999年3月12日颁布)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69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估量计费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2年4月19日颁布)第十一条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四)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五)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六)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00001 2.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2年4月19日颁布)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二)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四)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给予现场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0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未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2002年12月31日颁布)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10001 2.对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2002年12月31日颁布)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10002 3.对从事加油站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2002年12月31日颁布)第十二条从事加油站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1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未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2003年10月15日颁布)第九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三)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四)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五)项((五)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20001 2.对没有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不能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2003年10月15日颁布)第十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二)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20002 3.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2003年10月15日颁布)第十一条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一)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二)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四)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20003 4.对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2003年10月15日颁布)第十二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20004 5.对从事眼镜制配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2003年10月15日颁布)第十四条从事眼镜制配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20005 6.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2003年10月15日颁布)第十六条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20006 7.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行为的处罚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2003年10月15日颁布)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20007 8.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2003年10月15日颁布)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2000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或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资料失密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或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资料失密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第十一条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考核、认证条件,并按照规定申请复查。第十六条第四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间内,应当保持原考核发证条件。第二十条第三款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保密。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30001 2.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许可证标志的制、印,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印或者伪造、盗用、倒卖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许可证标志。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30002 3.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到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第十四条第二款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破坏检定封缄或者擅自启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可按每台(件)计量器具处100元至5000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第十四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检定封缄。第十五条取得38相应资格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时必须经发证的技术监督部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用。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30003 4.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无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改装、修理、销售,没收计量器具、零部件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至5倍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第十六条第三款《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得转让、借出或者与他人共用。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二)无合格证的;(三)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生产厂名、厂址的;(四)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五)应当在售前报检而未报检或报检不合格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申请样机试验及未按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没收该产品或者样机,对已取得证书的,吊销其证书,处2000元至2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他人的产品、生产设备和技术文件申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第二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他人样机申请试验,不得制造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制造的计量器具,不得低于原批准型式的质量水平。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30004 5.对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至5倍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制造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器具或者包装物上如实标注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厂名、厂址。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二)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四)破坏计量检定印、证标记;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经销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相符,其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定量盛装、包装的商品,必须在盛装、包装物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量值,商品标识的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商品经营活动中,商品量短缺的,必须给予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元至2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没有配备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30005 6.对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不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六条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三)发表报告、学术论文;(四)制作、发布广告;(五)制定各种技术标准、检定规程;(六)出版发行图书、报纸、刊物;(七)制作、印发票据、票证、帐册;(八)出具检测、检验数据;(九)制造、销售商品及标注商品标识;(十)国家和省规定须标明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第十六条第一款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制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残次零部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第十八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六)其他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五)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第二十二条第(七)项(七)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第二十三条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30006 7.对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的计量器具及其他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的计量器具及其他商品的,处被封存计量计量器具或者商品价值1倍至5倍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者转移被封存的计量器具及其他商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30007 8.对擅自制、印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许可证标志的,没收检定印、证、许可证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四十八条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违法所得为基数实施处罚的,处罚金额不足2000元按照2000元处罚;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2000元至10万元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制、印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许可证标志的,没收检定印、证、许可证标志;没收从事违法制作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倍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改装、修理、销售,没收计量器具、零部件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至5倍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至5倍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30008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1​9​9​5​年​7​月​5日颁布)第十二条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单位和个人,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40001 2.对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1​9​9​5​年​7​月​5日颁布)第十三条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用于计量检测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40002 3.对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行为的处罚 【规章】《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1​9​9​5​年​7​月​5日颁布)第十四条对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4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2009年3月18日颁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费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供水单位未及时受理居民对水表量值提出异议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水表检定结果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50001 2.对从事用水计量活动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2009年3月18日颁布)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二)计量不得估算;(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四)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50002 3.对伪造检定数据的;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2009年3月18日颁布)第十五条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三)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5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01 2.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02 3.对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03 4.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04 5.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05 6.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06 7.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07 8.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及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行为的处罚。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的处罚。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08 9.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及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的处罚。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行为的处罚。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09 10.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10 11.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11 12.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等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12 13.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等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13 14.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等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14 15.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15 16.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16 17.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17 18.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18 19.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19 20.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等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20 21.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21 22.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600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行为的处罚 【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2009年7月3日颁布)第四十四条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70001 2.对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2009年7月3日颁布)第四十五条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70002 3.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2009年7月3日颁布)第四十六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7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锅炉房建造前未进行节能评估并形成节能评估报告的;工业锅炉能效等级未达到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2010年1月17日颁布)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工业锅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锅炉房建造前未进行节能评估并形成节能评估报告的;(二)工业锅炉能效等级未达到要求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80001 2.对在用工业锅炉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节能管理相关制度及包含节能内容的操作规程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2010年1月17日颁布)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用工业锅炉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节能管理相关制度及包含节能内容的操作规程的;(二)未对工业锅炉作业人员进行节能知识培训的;(三)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能效检测和能效测试的;(四)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未达到能效状况等级的工业锅炉进行整改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80002 3.对工业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告知能效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2010年1月17日颁布)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业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前未告知能效情况的;(二)竣工验收前,未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能效测试申请,或者不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试,或者能效检测和能效测试不合格的;(三)竣工验收后,未向使用单位移交能效测试报告等技术资料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80003 4.对伪造检测数据的;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超出检测授权范围进行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2010年1月17日颁布)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测数据的;(二)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三)超出检测授权范围进行检测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8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2000年6月15日颁布)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的,责令其停止制造,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法生产锅炉予以没收。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90001 2.对制造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或者提供的出厂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2000年6月15日颁布)第五十三条制造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或者提供的出厂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制造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90002 3.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采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2000年6月15日颁布)第五十四条有本规定禁止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采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的;(二)销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三)未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的;(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的;(五)将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或者改造成承压锅炉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90003 4.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2000年6月15日颁布)第五十五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的;(二)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竣工验收的;(四)未按规定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五)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六)擅自超压使用锅炉的;(七)对发生锅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90004 5.对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2000年6月15日颁布)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属本条第一项情况的,除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外,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锅炉应当责令其做报废处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79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有违法情形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年6月29日颁布)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责令停止制造和销售其产品,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吊销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诃证;(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产品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对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者,责令其设备停止使用,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必须责令设备停止使用;(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九)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00001 2.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年6月29日颁布)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至25000元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00002 3.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年6月29日颁布)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用,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00003 4.对监督检验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年6月29日颁布)第六十五条监督检验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由授予其检验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检验资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0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2001年12月29日颁布)第三条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10001 2.对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2001年12月29日颁布)
第四条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责令改正,处责任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件。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10002 3.对应当履行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照规定履行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2001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五条应当履行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照规定履行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10003 4.对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设备,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2001年12月29日颁布)
第六条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设备,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安装、修理、改造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10004 5.对使用设备未取得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2001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七条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二)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三)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四)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五)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六)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七)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八)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九)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10005 6.对检验、检测及有关从事审查、型式试验等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2001年12月29日颁布)第八条检验、检测及有关从事审查、型式试验等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10006 7.对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2001年12月29日颁布)第九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10007 8.对转让资格许可证书,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2001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条转让资格许可证书,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资格,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10008 行政处罚 对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制造企业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2002年7月12日颁布)第二十六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暂停期不超过1年);拒不改正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一)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二)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三)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四)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20001 2.对制造企业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2002年7月12日颁布)第二十七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一)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二)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三)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2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2003年4月24日颁布)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30001 2.对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2003年4月24日颁布)第四十九条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30002 3.对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2003年4月24日颁布)第五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3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2006年12月29日颁布)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40001 2.对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2006年12月29日颁布)第三十四条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40002 3.对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2006年12月29日颁布)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或者第二款(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40003 4.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2006年12月29日颁布)第三十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规定,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40004 5.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2006年12月29日颁布)第三十七条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40005 6.对承租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2006年12月29日颁布)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40006 7.对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2006年12月29日颁布)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40007 8.对构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2006年12月29日颁布)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40008 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2005年1月10日颁布)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四)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五)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50001 2.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2005年1月10日颁布)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50002 3.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2005年1月10日颁布)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50003 4.对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2005年1月10日颁布)第三十六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依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ZL00850004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6号公布,2008年10月9日颁布)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ZL00010000 行政强制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2001年8月3日颁布)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ZL00020000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ZL00030000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7月9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ZL00040000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的查封、扣押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令,2009年7月3日颁布)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ZL00050000 行政强制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ZL00060000 行政强制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的控制措施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颁布)第五十五条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Zl0007000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项的强制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GS00080000 行政强制 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的强制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2005年8月26日颁布)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ZL00090000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4号,2005年3月24日颁布)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ZL00090000 行政强制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ZL00100000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SY00110000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颁布)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商标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GS00120000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扣押
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GS00130000 行政强制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ZL00140000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查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ZL00150000 行政强制 对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2年12月18日颁布)  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扣押
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GS00160000 行政强制 对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2年12月18日颁布)  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扣押
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GS00170000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查封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2年12月18日颁布)  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扣押
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GS00180000 行政强制 对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
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查封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10日颁布)第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GS00190000 行政强制 对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10日颁布)第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GS00200000 行政强制 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查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10日颁布)第十四条第一款(六)项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GS00210000 行政强制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2月12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GS00220000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2月12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GS00230000 行政强制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2月12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GS00240000 行政确认 股权出质登记   【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2008年9月1日颁布)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股权出质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股权出质登记核准通知书,信息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RGS00010000 行政确认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规范性文件】《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RGS00020000 行政确认 户外广告登记   【规章】《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令第25号,2006年5月22日颁布)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机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QRGS00030000 行政确认 动产抵押、变更、注销登记   【规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30号令,2007年10月12日颁布)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六条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劝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在7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QRGS00040000 行政确认 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变更   【规章】《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09年4月1日颁布)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企业名称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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