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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预)售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26 浏览次数:467

为防范购房风险,防止经济纠纷和购房人经济损失,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盘锦市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馨提醒购房人在购房时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

三、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购房人不要预订、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要购买分割拆零销售、承诺售后包租、返租、无风险回报销售、原价(增值)回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房;不要为享受优惠价、缴交房款以外的会员费等买卖房屋。不要到无房地产经纪资质的中介机构买卖房屋。

五、预购商品房时,要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核实所购买预售许可的楼号、面积和项目名称等详细信息。我局核发的预售许可证,只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可在售楼处随时查询。

六、签订合同,要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购房人要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合同中要载明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并签订违约承诺。

七、购房合同签订后,持本人身份证、购房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可以预防开发企业销售手续不全、一房两卖或开发企业将已售房产在抵押的现象,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监督电话:0427-6903338

特此公告。

 

 

 

                                               盘锦市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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