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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住房救助部分)

发布时间:2018-05-26 浏览次数:599

对于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按保障性住房标准给予住房救助。
一、救助标准
依据《盘锦市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盘政发【2007】15号)、《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盘政办发【2009】111号)和《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2】9号)政策执行。
二、救助措施
(一)调查摸底
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尚待实施住房救助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照救助对象“一户一档”的原则,对救助对象建立住房救助档案,统一纳入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体系。
(二)实施办法
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将需给予住房救助的家庭或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房)、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住房救助。
城镇特困家庭或人员申请住房救助时通过社区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报送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或人员,由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轮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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