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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5-25 浏览次数:58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的有关要求,根据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的决定,结合《盘锦市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2018年11月末前,通过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强有力措施,摸清底数、确定类别、分类施治,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提高城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二、整治范围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经信、土地、环保、市场监督管理、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以下简称:相关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没有治理价值、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三、整治时限及标准

(一)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分类整治台账(2018年5月15日前

区政府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对本辖区、本行业“散乱污”企业进行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台帐,确定整治措施,明确每家企业整治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整治行动中,对新发现而未列入整治台账的“散乱污”企业,一并进行整治取缔。

(二)分类整治,全面完成(2018年5月16日—11月末前)

1.关停取缔类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2018年6月末前完成关停工作,9月末前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

2.整合搬迁类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辖区政府要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工业。同时,要于2018年5月末前责令企业停产,11月末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

3.整治改造类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装备、产能,对上述企业通过限期整治,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在2018年5月末前责令上述企业停产整治和提升改造,并于8月末前完成整治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任务的,予以关停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企业,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

(三)全面总结整治工作(2018年末前)

各重点园区、各镇街要全面总结“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形成工作报告,在2018年末前报区环保局备案后,由区环保局及时形成大洼区总体工作报告,按时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四、任务分工

(一)各重点园区、各镇街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制定《“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实施方案》,分类完成整治工作。

(二)区发改局负责对生产内容、生产装备、产能等要素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区产业布局规划、属过剩产能的,提请区政府坚决淘汰。

(三)区经信局负责确定落后产能,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四)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五)区环保局负责对生产工艺落后、污染防治设施简陋、长期污染周边环境的“散乱污”企业,暂停或吊销排污许可证、依法查处;对现有防水卷材、混凝土等严控项目明确标准,经限期整改末达到标准的,列入“散乱污”企业范畴。

(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域内未办理工商手续和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

(七)区安监局负责区域内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

(八)区供电公司负责区域内列入关停取缔名单的企业实施断电措施。

(九)区水利局负责对企业取水工程、入河排污口情况严格排查,关停违法取水工程、入河排污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整治合力

区政府成立由副区长张学斌任组长,各相关部门、镇街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盘锦市大洼区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领导小组,指导全区专项整治工作。

    (二)精心组织,严格监管执法

严格执法,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惩治力度,对依法关停清退取缔的,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于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视政策和法律,蛮不讲理,无理取闹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肃问责,建立长效机制

区政府对不履行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全区通报、公开约谈、媒体曝光;对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2019年起,各重点园区、各镇街要持续巩固行动成果,每年对“散乱污”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一起,以永久不可恢复生产为标准取缔一起。

    (四)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整治取缔“小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整治前后的情况对比,对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企业和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建立“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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