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关于聚乙烯再生颗粒生产销售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8-03-29 浏览次数:571

 盘锦丰塑聚乙烯再生颗粒厂:

你厂报送的《聚乙烯再生颗粒生产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称“报告”)收悉,我局聘请有关专家对报告进行了审查论证,形成了专家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专家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括

该公司租用盘锦小微创业园68#标准厂房及用地(位于盘锦新立工业园区内),项目区南侧厂房拟建塑料制品厂,北侧厂房拟建机械加工厂,东侧和西侧均为闲置的厂房。厂区占地面积1509.6m2,建筑面积1334.16m2,内部划分为管理区、原料区、生产区、产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其中生产车间位于标准厂房一层中央,建筑面积667.08m2(内设2条聚乙烯再生颗粒生产线和150m2分拣区)。项目总投资55万元,环保投资16.3万元,占总投资的29.6%。项目建成后以聚乙烯废塑料大棚膜为原料,采用分拣、破碎、清洗、热熔挤出造粒等生产工序,设计年产聚乙烯再生颗粒6000t。

二、该《报告》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实施建设。

三、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今后建设运行管理中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治理设施,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新立镇污水处理厂。

2.加强废气治理。建设活性炭吸附装置,通过集气罩、管道将有机废气、恶臭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集中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采取密闭加工生产工序,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处理后废气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废塑料专用贮存场所,做到防雨、防晒、防渗、防扬散、防火等措施;必须采取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理残余垃圾、滤网,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残余垃圾、滤网;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废活性炭必须委托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生活垃圾要进行分类清理收集,交由环卫部门送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安全卫生填埋。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消声、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标。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5.本项目以大棚塑料膜为原料,禁止回收利用废塑料类的危险废物,包括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

、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