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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全面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18-03-01 浏览次数:471

    盘锦市全面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让困难群众共享小康城市的改革发展成果,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2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2月6日,市政府办正式印发《盘锦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3号),新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是“三个提高”:
    一是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城区低保和县域低保标准至589元/人月后,再提高10%,为650元/人月;
    二是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为850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
    三是提高孤儿供养标准。集中孤儿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3倍执行,为1950元/人月;分散孤儿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执行,为1300元/人月。
    《通知》下发后,全市各县(区)、经济区民政部门和各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加班加点,按新的标准核算了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于2月13日将资金全部拨付到金融部门的救助对象账户(卡)。
    截止2月末,为全市居民低保7293户、12749人,发放低保金12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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