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档案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大洼区档案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
序号 |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受理单位 | 基本流程 | 申请材料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办理 时限 | 表格下载 | 咨询 渠道 | 办公时间 和地址 | 监督途径 | 备注 | |
1 | 区档案馆馆藏档案提供利用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1990年第1号发布,国家档案局令1999年第5号修订)第十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
区档案局 | 1、受理接待查看查阅人证件; 2、填写登记表; 3、检索档案信息; 4、告知档案查阅者查找结果; 5、依据实际情况办结。 |
查阅部门介绍信或查阅人身份证明。 | 无 | 无 | 即时 办理 | 无 | 0427-3464320 | 周一至周五 8:30 -11:30 13:30-17:00 盘锦市大洼区中心路119号大洼区档案局101室 | 0427-6867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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