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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2-03 浏览次数:361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颁布)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颁布)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规章】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颁布)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大洼县教育局 1.申请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2.审查决定责任:根据规定程序提出预审意见;通过复核评议,做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并公示。
3.送达责任:制发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大洼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设立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4.送达责任:对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设立的下发通知,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小学、初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大洼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初审办学资格;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民办学历培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设立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4.送达责任:对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设立的下发通知,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规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颁布)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07〕068号)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管理细则并实行备案管理。各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所)的审批、登记注册及复核审验工作。
大洼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并根据情况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对举办幼儿园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证件,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理。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行为的处罚 1.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颁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颁布)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大洼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撤销其教师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2.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 【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颁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颁布)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大洼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撤销其教师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行为的处罚。 【规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大洼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撤销其教师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2.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行为的处罚。 【规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大洼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4.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最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5.执行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3.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处罚。 【规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大洼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4.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最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5.执行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4.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行为的处罚。 【规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大洼县教育局 1.立案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4.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最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5.执行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7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大洼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经批准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所申报的需备案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学校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纸质申报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材料当场进行审查确认,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获得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许可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按照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材料进行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8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大洼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现场考察确认,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取得许可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没经过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否则责令其改正或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
4.送达责任:对批准的下发通知,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9 其他行政权力 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大洼县教育局 1.受理责任:对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现场考察确认,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对批准的下发通知,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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