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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2-03 浏览次数:460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行政许可 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设立审批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第385号令,2003年7月21日颁布)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大洼县司法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由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当场可更改的允许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责任。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负责人组织审核,形成同意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审查同意批复。 4.送达责任:将审查同意的批复通知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县司法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 其他行政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初审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59号令,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十二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大洼县司法局 1.受理责任:(1)提出书面设立申请,提交相关资料;(2)由经办人对资料进行审查。 2.审查责任: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负责人组织审核,上报市司法局核准登记。
3.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县司法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初审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60号令,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十三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大洼县司法局 1.受理责任: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提交相关资料; 2.审查责任: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3.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县司法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4 其他行政权力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规章】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41号令,1996年10月25日颁布) 第十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大洼县司法局 1.受理责任:提出书面设立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审查责任: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初查完毕,上报市司法局。 3.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县司法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和律师及相关法律援助人员指派 【规章】 《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2004年10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受理公民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大洼县司法局 大洼县法律援助中心 1.受理责任:公民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证件; 2.审查责任:(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事项和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进行审查。(2)对于证明、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补正,待其补正后提交审批。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不予援助,并告知不予援助的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县司法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
其他行政权力
拟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审前调查评估 【规章】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大洼县司法局 1.受理责任:(1)人民法院、监狱委托被告人居住地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县司法局指派司法所对被告人进行调查评估。
3.决定责任:司法局自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10个工作日将调查评估意见返回人民法院或监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县司法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7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 【规章】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大洼县司法局 1.受理责任:司法所向县司法局上报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审核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县司法局审批后移交人民法院、监狱。
3.决定责任:人民法院、监狱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做撤销缓刑、收监裁定。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县司法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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