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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2-03 浏览次数:627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大洼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2.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大洼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3.对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对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4.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大洼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5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位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2.对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5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位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3.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位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4.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位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位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位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位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对违反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位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位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位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1.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位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2.对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5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位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3.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5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位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4.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征收管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位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等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2000年6月21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2.对违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本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2000年6月21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3.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2000年6月21日颁布)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4.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2000年6月21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2006年12月4日颁布)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2.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2006年12月4日颁布)
第七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2006年5月30日颁布)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大洼县财政局 1.受理责任:资产股责任人受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并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视情况要求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补报或退回重报。                  2.审核责任: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处置、资产转让、调拨、报废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审批责任:分管人员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定核实。无异议的,予以审批。  4.执行责任:对处置事项工作中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为的处罚 1.对会计基础工作违法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写出检查报告,对检查的问题由审理小组进行审定,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填写《行政处罚单》送达当事人,如有疑问,可向审定小组申辩。
5.决定责任:由审定小组作出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告知单》。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通知单于7日内送达被查单位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2.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写出检查报告,对检查的问题由审理小组进行审定,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填写《行政处罚单》送达当事人,如有疑问,可向审定小组申辩。
5.决定责任:由审定小组作出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告知单》。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通知单于7日内送达被查单位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3.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写出检查报告,对检查的问题由审理小组进行审定,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填写《行政处罚单》送达当事人,如有疑问,可向审定小组申辩。
5.决定责任:由审定小组作出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告知单》。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通知单于7日内送达被查单位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4.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写出检查报告,对检查的问题由审理小组进行审定,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填写《行政处罚单》送达当事人,如有疑问,可向审定小组申辩。
5.决定责任:由审定小组作出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告知单》。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通知单于7日内送达被查单位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2007年1月12日颁布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设定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三)涂改、伪造、转借《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四)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的;(五)隐匿、转移、滞留、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以外的账户的;(六)未按照规定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的;(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当场收取非税收入现款的;(八)延解、占压、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九)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解其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其下级执收单位的。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款项,除按照规定应当退还缴款义务人外,应当全部收缴国库。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被检单位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检单位,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被检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位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2.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位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行政征收 办理政府非税收入委托的征收 【规章】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2007年1月12日颁布)
第三条 实施征收非税收入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应当到本级财政部门申领《辽宁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以下简称《征收委托证》)
第七条 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征收部门、单位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财政部门不能直接征收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征收。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单位征收行为的监督,受委托部门、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不得转委托。
第十二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大洼县财政局
大洼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
1.检查责任:根据重要性原则,选择重点 地区、重点部门、重点行业,以及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专项检查。
2.处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逐一审理。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组织实施。
3.督促整顿责任:及时追踪监督被检查人整改落实情况,整理汇总整改情况后,以签报形式上报局领导。
9 行政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规章】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2007年1月12日颁布)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征收部门、单位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财政部门不能直接征收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征收。征收部门、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应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不得涂改、伪造和转借。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财政部门 应当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单位征收行为的监督,受委托部门、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不得转委托。
大洼县财政局
大洼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
1.受理责任:1、受理申报。2、核算、审批。3、结算中心(银行)缴款。4、办理完费手续。
2.处理责任:2-5日办理完成
10 行政检查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的查询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位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1 行政检查 对证据先行登记的保存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大洼县财政局 1.通知责任:下达年度编号的检查通知书。
2.检查取证责任: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证件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告知书》送达七日后,被检单位无异议,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2 行政确认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规范性文件】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
第四条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
大洼县财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时通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再提交局务会审定。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符合予以登记的决定,如未通过,3日内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审定后此类登记证书,3日内通知申请人。
5.时候监管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严格审查。
13 其他行政权力 县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大洼县财政局 1.受理责任:受理县直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和技术文件。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审核。
3.审批责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审批采购方式,下达采购任务。
4.监管责任: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管。
5.采购资金结算审核:依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单及结算相关手续,进行结算审核。
14 其他行政权力 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审核 【规章】《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2007年1月12日颁布)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执收单位确需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批准。
大洼县财政局
大洼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
1.受理责任:收到县直执收单位提出缓、减、免征非税收入申请。
2.审查责任感: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县收费办审批、经局领导审定。
3.决定责任:上报县政府批准;经批准后,下达减免文件。
15 其他行政权力 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换发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宁省财政厅辽财非【2010】262号)
一、关于征收委托证核发及换发范围
(一)按照省政府第200令等有关规定,实施非税收入征收的部门、单位和受委托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应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征收委托证》及换证手续。对于经财政部门认定应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征收委托证》。
大洼县财政局
大洼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
1.受理责任:1、收到执收单位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申请表及须提供有关资料。2、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政策依据及相关资料进行逐项审核。
2.处置责任:1、提出核发的初审意见,报领导审核;审核无误后,同意核发。2、核发《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正、副本。
16 其他行政权力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管理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际[2009]19号)
规定, 有序开展贷款规划,切实抓好贷款申报;周密组织项目评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8]176号)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制定本地区贷款管理办法;确定本地区贷款规模,引导贷款投向;组织对一、二类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建立本地区的贷款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大洼县财政局 1.受理责任:受理申报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能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成立审查小组,对材料一一审查。
3.决定责任:对审查通过的,请示县政府上报有关金融机构,并备案管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申报的贷款项目,建立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17 其他行政权力 县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 【规章】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5号,2002年8月21日颁布)
第十七条第三款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大洼县财政局 1.受理责任:国库股责任人受理县直预算单位报送的银行账户申请开立材料,并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报材料,视情况要求县直预算单位补报或退回重报。
2.审核责任:依据相关规定的账户开设条件、内容、用途和使用范围,对县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审批责任:分管人员依政策对省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材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审定。无异议的,予以审批。
4.执行及备案责任:对经审批后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国库股责任人应及时将《县直单位开立银行账户证明》县直预算单位。同时告知县直预算单位 持《县直单位开立银行账户证明》等相关手续到银行办理开户,并要求县直预算单位在《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填报“银行账户备案表”,履行新账户开立的备案手续。国库股责任人对县直预算单位报送的银行账户开立备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备案信息输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18 其他行政权力 审定县本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规章】《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2007年1月12日颁布)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编制年度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征收计划,经本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政府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非税收入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应当核定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成本,并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除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和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外,非税收入支出预算年内一般不做追加和调整,超收部分纳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大洼县财政局 1.受理责任:对执收单位报送的预算受理。
2.审核责任:依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执收单位的预算进行审核。
3.审批责任: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政府。审核后做为本年度非税收入支出预算的依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其他行政权力 县本级各预算单位预算草案审核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1995年11月22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
大洼县财政局 1.受理责任:受理各预算单位草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能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成立预算审核小组,认真审核。
3.送达责任:经审定后,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报上一级政府。
20 其他行政权力 县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5年1月1日颁布)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大洼县财政局 1.审核责任:按照部门决算编报文件对县直部门及各镇及园区上报的部门决算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决算编报的规范性;部门决算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填报说明的合理性、全面性;部门决算分析报告的质量。
2.复核责任:对经办人初审后的县直部门及各镇、经济区的部门决算上述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县直部门及各镇、经济区的部门决算报表有修改要求的,由经办人通知县直部门及各镇、经济区修改后再进行复核,审核同意后上报责任人。
3.审定及上报责任:审定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市财政局。
21 其他行政权力 中小企业担保业务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盘政规[2000]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社会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经济活动中,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由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保证的形式,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债权实现提供担保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 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领导小组是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领导、管理机构。领导小组下设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担保中心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对被担保者进行资信评估,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对逾期贷款进行债务追偿。
大洼县财政局
大洼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大洼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实施方案。(2)向我先辖区内中小企业公布实施方案。
2.受理责任:受理我县辖区内符合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交的担保申请。
3.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根据申请实地考核其相关内容,并向评审小组提出担保中心意见。
4.决定责任:经考核后的申请企业由评审小组决定是否给予担保。
5.送达责任:对经评审小组评审后的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是否给予担保及原因。
6.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到在保企业进行保后监管并填写监管记录。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22 其他行政权力 下岗失业及创业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运作与管理 【规范性文件】 《印发盘锦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财社字[2003]36号)
第四条 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运作市担保基金。市担保中心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基金的运作与担保中心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大洼县财政局
大洼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大洼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方案(2)向我先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公布实施方案。
2.受理责任:受理我县辖区内符合担保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交的担保申请
3.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根据申请实地考核其相关内容,并向评审小组提出担保中心意见。
4.决定责任:经考核后的申请下岗失业人员由评审小组决定是否给予担保。
5.送达责任:对经评审小组评审后的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是否给予担保及原因。
6.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保后监管并填写监管记录。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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