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2-03 浏览次数:555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新批、变更和撤销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颁布)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颁布)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颁布)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七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发[2012]32号)。
大洼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1)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3)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3.决定责任:(1)合作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外资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合营企业:应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分立、合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颁布)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规章】《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2001年11月22日修正)
第七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3.决定责任:应自接到相关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公司合并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或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存续或新设公司的事宜,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2)公司应自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3)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换发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市级审批和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颁布)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颁布)
第五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颁布)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
大洼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1)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3)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3.决定责任:(1)合作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外资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合营企业:应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