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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2-03 浏览次数:516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导游人员、旅游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颁布)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旅游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检查 旅行社、旅游企业日常监管的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颁布)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大洼县旅游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不合格的旅行社、旅游企业,责令当事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进行整改。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检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责成市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时企业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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