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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609
序号 审批部门 审批类别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规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2010年9月17日颁布)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
2 行政许可 项目招投标核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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