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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477
序号 审批部门 审批类别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和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2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审批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3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征占用林地审核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4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5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有益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7月27日颁布)
第十四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属于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并报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6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有益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出售、收购、利用许可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7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购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单位,应当经县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7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委托大洼县种子管理站实施
8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委托大洼县种子管理站实施
9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三十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委托大洼县种子管理站实施
10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7月27日颁布)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猎捕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实行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必须向县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11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辽宁省财政厅、林业厅 辽财非【2009】004号文件《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2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木材运输许可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13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行政法规】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颁布)
第十八条 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14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证》核发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暂停
15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森林植物调运检疫证》核发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暂停
16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林权登记证》核发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17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10万立方米以下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6月1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经营场所平面与以及固定场所证明、注册资金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和经营木材来源证明等材料,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省政府下放,详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18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委托大洼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林业工作站实施
19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委托大洼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林业工作站实施
20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行政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1月19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委托大洼县森林公安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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