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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588
序号 审批部门 审批类别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县粮食局) 行政许可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颁布)
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员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并向大洼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做出许可决定并公示,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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