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 审批部门 | 审批类别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 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 及依据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1 | 大洼县农村经济局(县粮食局)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颁布) 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员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并向大洼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做出许可决定并公示,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
无 | 企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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