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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443
序号 审批部门 审批类别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大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机构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 委托大洼县卫生监督所实施
2 大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许可 执业护士(变更)注册 【地方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个人 委托大洼县卫生监督所实施
3 大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颁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事业单位和企业 委托大洼县卫生监督所实施
4 大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以及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许可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卫生行政许可:2. 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企业 委托大洼县卫生监督所实施
5 大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许可 执业医师注册及变更注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颁布)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个人 委托大洼县卫生监督所实施
6 大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许可 (100张床以下)医疗机构审批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事业单位和企业 委托大洼县卫生监督所实施
7 大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许可 再生育指标审批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第十八条 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个人 委托大洼县卫生监督所实施
8 大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年12月10日)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月16日颁布)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事业单位 委托大洼县卫生监督所实施
9 大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机构执业人员《执业许可证》及服务人员《合格证》发放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年12月10日起修正)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年12月10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规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个人 委托大洼县卫生监督所实施
10 大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许可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及实施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及实施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事业单位 委托大洼县卫生监督所实施
11 大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实施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以及家庭接生人员《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实施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个人 委托大洼县卫生监督所实施
12 大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许可 特殊情况申请生育指标审批(成人残疾鉴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第十九条 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五)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为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六) 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
个人 委托大洼县卫生监督所实施
13 大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许可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个人 委托大洼县卫生监督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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