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审批部门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 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 及依据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1 | 大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审批(市级管理企业除外) | 1、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 | 【规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颁布)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企业 | 无 | |
1 | 大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审批(市级管理企业除外) | 2、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规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颁布)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企业 | 无 | |
1 | 大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审批(市级管理企业除外) | 3、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备案) | 【规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颁布)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企业 | 无 | |
2 | 大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核销 | 【规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8月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
无 | 企业 | 无 | ||
3 | 大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 【规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8月5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无 | 企业 | 无 | ||
4 | 大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规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2009年4月1日颁布)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企业 | 无 | ||
5 | 大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 | 【规章】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总局第5号令,2006年4月5日颁布) 第十八条第三款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
无 | 企业 | 无 |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