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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516
序号 审批部门 审批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大洼县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行政 许可 拖拉机登记 1.拖拉机注册登记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规章】 《拖拉机注册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2004年9月21日颁布)
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拖拉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收取工本费。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号牌费、证照费共65元
《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
委托大洼县农机监理所实施
1 大洼县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行政 许可 拖拉机登记 2.拖拉机变更登记 【规章】  《拖拉机注册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2004年9月21日颁布)
第九条 申请变更拖拉机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还应当核对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来历证明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更换发动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10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对发动机的来历证明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拖拉机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机后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对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不属于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机型,还应当查验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号牌,将拖拉机档案密封交由拖拉机所有人携带,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拖拉机转入。
第十三条 申请拖拉机转入的,应当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登记证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并收存拖拉机档案,确认拖拉机,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拖拉机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变更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农机监理机构,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变更前和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登记证书;(三)拖拉机行驶证;(四)共同所有的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
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变更后拖
拉机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收取工本费。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工本费15元
《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
委托大洼县农机监理所实施
3.拖拉机转移登记 【规章】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2004年9月21日颁布)
第十七条 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拖拉机交付之日起30日内,填写《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拖拉机。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拖拉机行驶证,重新核发拖拉机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根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收取工本费。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工本费15元《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
委托大洼县农机监理所实施
1 大洼县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行政 许可 拖拉机登记 4.拖拉机抵押登记 【规章】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2004年9月2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由拖拉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登记证书;(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委托大洼县农机监理所实施
5.拖拉机注销登记 【规章】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2004年9月21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时,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因拖拉机灭失,拖拉机所有人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因拖拉机灭失无法交回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拖拉机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委托大洼县农机监理所实施
1 大洼县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行政 许可 拖拉机登记 6.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补领、换领 【规章】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2004年9月2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拖拉机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提交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对申请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换发,收回原拖拉机登记证书。对申请补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确认拖拉机,并重新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补发拖拉机登记证书期间应当停止办理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 第二十九条 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拖拉机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拖拉机登记编号不变。办理补发拖拉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拖拉机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补发、换发拖拉机号牌或者拖拉机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行驶证。
根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收取工本费。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行驶证工本费15元、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拖拉机号牌40元
《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
委托大洼县农机监理所实施
7.拖拉机临时号牌核发 【规章】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2004年9月21日颁布)
第三十条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需要驶出本行政辖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来历证明;(三)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四)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
根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收取工本费。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工本费10元《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
委托大洼县农机监理所实施
2 大洼县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行政 许可 联合收割机登记 1.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2006年11月2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一)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二)所有人身份证明;(三)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四)产品合格证明;(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条件的,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根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收取工本费。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号牌费、证照费共计65元
《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
委托大洼县农机监理所实施
2.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2006年11月2日颁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行驶证;(四)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相关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根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收取工本费。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工本费15元《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
委托大洼县农机监理所实施
2 大洼县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行政 许可 联合收割机登记 3.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2006年11月2日颁布)
第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交验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四)行驶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根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收取工本费。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工本费15元《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4号)
委托大洼县农机监理所实施
4.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2006年11月2日颁布)
第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报废或者灭失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委托大洼县农机监理所实施
2 大洼县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行政 许可 联合收割机登记 5.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补领、换发 【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2006年11月2日颁布)
第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换发;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补、换发。办理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或者行驶证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根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收取工本费。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行驶证工本费15元、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拖拉机号牌40元
《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
委托大洼县农机监理所实施
6.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核发 【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2006年11月2日颁布)
第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换发;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补、换发。办理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或者行驶证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根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收取工本费。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工本费10元《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
委托大洼县农机监理所实施
3 大洼县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行政 许可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规章】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06年5月10日颁布)
第九条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4 大洼县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行政 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规章】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2004年9月21日颁布)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第十条 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2006年11月2日颁布)
第十七条 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九条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
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根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收取考试费。

盘锦市农机监理所 公民个人
考试费70元工本费10元《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
委托大洼县农机监理所实施
4 大洼县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行政 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补证登记 【规章】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2004年9月21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拖拉机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拖拉机驾驶证;对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补发拖拉机驾驶证。
【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2006年11月2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换证:(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驾驶证;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换发;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申请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遗失的,还应当提交遗失的书面声明。农机监理机构经对驾驶人的违章和事故情况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根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收取工本费。
盘锦市农机监理所 公民个人
工本费10元《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
委托大洼县农机监理所实施
4 大洼县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行政 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登记 【规章】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2004年9月21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一)死亡的;(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的;(三)提出注销申请的;(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五)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八)拖拉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拖拉机驾驶证作废。
【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2006年11月2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一)申请注销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死亡的;(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五)驾驶证有效期超过1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八)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公民个人 委托大洼县农机监理所实施
4 大洼县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行政 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 【规章】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2004年9月21日颁布)
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在取得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一条 增考项目(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手扶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四;(二)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科目四;(三)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增考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
第二十二条 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获准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2006年11月2日颁布)
第二十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驾驶技能考试项目:(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或者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二)持有准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三)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增驾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初次申领或者申请增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应当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根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收取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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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洼县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行政 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审验 【规章】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2004年9月2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人在拖拉机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拖拉机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2006年11月2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换证:(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驾驶证;(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换发;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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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洼县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行政 许可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核发 【规章】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2003年7月4日颁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十一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二)参加跨区作业队;(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
【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2006年11月2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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