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大洼区交通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审批类别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 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 及依据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XKJT0001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县区道路旅客运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十条第一款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 |
XKJT0002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客运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无 | 企业、事业 | 无 | 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 |
XKJT0003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一款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 |
XKJT0004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无 | 企业、事业 | 无 | 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 |
XKJT0005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 |
XKJT0006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 交通局 | |
XKJT0007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乡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6日颁布) 第十三条第三款 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 交通局 | |
XKJT0008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文号,2012年3月12日颁布)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 |
XKJT0009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驾驶培训机构许可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无 | 企业、事业 | 无 | 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 |
XKJT0010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规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无 | 企业、事业 | 无 | 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 |
XKJT0011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十条第一款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 无 | 企业、事业 | 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 ||
XKJT0012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许可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一款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7月1日颁布) |
无 | 企业、事业 | 无 | 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 |
XKJT0013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微型货车)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一款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 |
XKJT0014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机动车维修企业许可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无 | 企业、事业 | 无 | 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 |
XKJT0015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县际客运许可 | 1.县际客运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十条第一款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
XKJT00150001 | 2.县际客运班线许可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 ||||
XKJT0016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一款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无 | 企业、事业 | 无 | 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 |
XKJT0017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对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供电、通信设施、水利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以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 |
XKJT0018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 |
XKJT0019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 |
XKJT0020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对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 |
XKJT0021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 |
XKJT0022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管辖范围内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 |
XKJT0023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用地范围、建筑控制区设置非公路标志,以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 |
XKJT0024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县级以下(含县级)普通公路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文号,2011年7月1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公路管理段 | |
XKJT0025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市内跨县(区)公路超限运输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文号,2011年7月1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公路管理段 | |
XKJT0026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十条第一款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 |
XKJT0027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法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令)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
无 | 企业、事业 | 无 | 大洼区 交通局 | |
XKJT00280000 | 大洼区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客运车辆;(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自有车辆达到一百辆以上的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报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无 | 企业、事业、个人 | 无 | 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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