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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632

大洼区卫计局权责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WS0001
0000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备、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在60日内进行审查和核实。
3.决定责任: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S0002
0000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实施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对母婴保健服务人员申请岗位资格认定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
(1)初审:申报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人员,应具备一定条件。
(2)复审:申报岗位资格认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服务人员,须参加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3.决定责任: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均合格者,卫计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审批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4.事后管理责任:通过岗位资格认定的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上载明的服务项目开展服务,不得超范围服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S0003
0000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执业许可(100张床以下医疗机构审批)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颁布)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
2.审查责任:(1)审批: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2)登记: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1)审批: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登记: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送达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S0004
0000
行政许可 成立区域性中小学保健机构的批准 【规章】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
2.审查责任:(1)审批: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2)登记: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1)审批: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登记: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送达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S0005
0000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颁布)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规章】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9年7月16日颁布)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
2.审查责任:(1)注册: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变更: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决定责任:(1)注册: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医师执业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对医师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S0006
0000
行政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规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颁布)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1)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审查供水单位申请供水等卫生管理、设施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符合卫生要求的填写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告知业户进行限期整改。
3.决定责任: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延续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卫生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做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做出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S0007
0000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规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1)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审查供水单位申请供水等卫生管理、设施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符合卫生要求的填写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告知业户进行限期整改。
3.决定责任: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延续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卫生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做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做出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S0008
0000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以及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许可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卫生行政许可:2. 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5号)
公共场所以及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许可。(下放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公示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受理责任: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审查申请人申请项目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符合卫生要求的填写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告知业户进行限期整改。
4.决定责任: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延续的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做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做出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XKWS0009
0000
行政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颁布)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规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理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决定责任:对合格的予以批准, 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S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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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规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4)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理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决定责任:对合格作出审核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S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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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规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审理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决定责任:对合格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S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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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
2.审查责任:(1)注册: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变更: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决定责任:(1)注册: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依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对医师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S0013
0000
行政许可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实施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家庭接生员技术服务岗位资格认定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
(1)初审:申报家庭接生员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人员,应具备一定条件。
(2)复审:申报岗位资格认定条件家庭接生员技术服务人员,须参加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
3.决定责任: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均合格者,卫计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审批发给《合格证》。
4.事后管理责任:通过岗位资格认定的家庭接生员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合格证》上载明的服务项目开展服务,不得超范围服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S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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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进行“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执业登记的具体管理权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理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意取样。
4.送达责任:将同意取样的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XKWS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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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市际间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5日颁布)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规章】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2005年11月24日颁布)
第四条 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审理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卫生计生委履行市际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运输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XKWS0016
0000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法规】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5月12日颁布)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第二十二条 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护士执业注册(省管医疗机构除外)(同时下放县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理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意取样。
4.送达责任:将同意取样的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S0017
0000
行政
许可
计划生育机构服务人员《合格证》发放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起修正)
第二十九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规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岗位资格认定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
(1)初审:申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人员,应具备一定条件。
(2)复审:申报岗位资格认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须参加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
3.决定责任: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均合格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审批发给《合格证》。
4.事后管理责任:通过岗位资格认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合格证》上载明的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得超范围服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S0018
0000
行政
许可
市辖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批准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5日颁布)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第二十二条 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市辖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批准。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审理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卫生计生委履行市际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运输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XKWS0019
0000
行政许可 再生育指标审批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3日修正)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1)告知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程序及所需提供的材料;(2)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资料齐全,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县级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生育指标审批表》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WS0001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1.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行为的处罚 【规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二)公共卫生监督:3.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1
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2.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二)公共卫生监督:3.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1
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3.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行为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二)公共卫生监督:3.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1
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4.对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行为的处罚 【规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二)公共卫生监督:3.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1
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5.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行为的处罚 【规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二)公共卫生监督:3.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2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二)公共卫生监督:2. 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2
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二)公共卫生监督:2. 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2
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规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二)公共卫生监督:2. 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3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3
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3
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3
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3
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章】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年2月14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3
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4
000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师违反执业活动规定的处罚 1.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4
000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师违反执业活动规定的处罚 2.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规章】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年2月14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4
000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师违反执业活动规定的处罚 3.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4
000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师违反执业活动规定的处罚 4.对乡村医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2003年8月5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4
000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师违反执业活动规定的处罚 5.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相关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处罚 【规章】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1995年6月2日颁布)
第二十条 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体检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4
0006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师违反执业活动规定的处罚 6.对港澳医师、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规章】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8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九条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4
000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师违反执业活动规定的处罚 7.对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规章】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28日颁布)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4
0008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师违反执业活动规定的处罚 8.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颁布)
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4
0009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师违反执业活动规定的处罚 9.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2001年2月20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市区同权)
CFWS0004
0010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师违反执业活动规定的处罚 10.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2001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市区同权)
CFWS0004
001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师违反执业活动规定的处罚 11.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或违法从事器官移植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2007年3月31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一)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
第三十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市区同权)
CFWS0004
001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师违反执业活动规定的处罚 12.对中医医疗机构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2003年4月2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4
001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师违反执业活动规定的处罚 13.对违反《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2000年6月15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5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护士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5月12日颁布)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5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护士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5月12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5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护士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配备或管理、培训护士的处罚 【行政法规】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5月12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6000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行为的处罚 【规章】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2005年1月22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7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行为的处罚 1.对非法采集血液,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等。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2. 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7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行为的处罚 2.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2. 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7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行为的处罚 3.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违规采集人体血液、血浆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1996年12月6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行政法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规章】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08年3月1日颁发)
第六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一)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二)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三)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四)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五)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2. 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7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行为的处罚 4.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1996年12月6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责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规章】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08年3月1日颁布)
第六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
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2. 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
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8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违规操作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1996年12月6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规章】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05年11月17日颁布)
第六十一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十四)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十五)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十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
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2. 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
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090000 行政处罚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规章】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10月31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2. 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0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1.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颁布)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0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0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3.对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0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4.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
第七十条第一款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0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5.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0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6.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0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7.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规章】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02年3月28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0000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8.对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
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五千元的,以五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0000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9.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颁发)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000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10.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1991年12月6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传播、流行的;(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上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1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责任:与相关部门联合组成两人以上调查组进行调查,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依法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调查笔录。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收缴罚没款,出具罚款收据。
7.执行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1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扩大产前诊断、市级医疗机构违法开展助产技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接生、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出具医学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可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2002年12月13日颁布)
第三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1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导致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责任:与相关部门联合组成两人以上调查组进行调查,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依法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调查笔录。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收缴罚没款,出具罚款收据。
7.执行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2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27 号,2002年3月28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2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02年3月28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二)公共卫生监督:2. 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3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废物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3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废物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3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废物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3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废物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3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废物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5.对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颁布)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3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废物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6.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1号,2004年5月27日颁布)
第十五条第一款 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3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废物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7.对拒绝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医疗废物产量和医疗废物收集、暂时贮存、集中处置流向等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2005年3月17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医疗废物产量和医疗废物收集、暂时贮存、集中处置流向等有关资料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4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学校环境质量、设施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1990年6月4日颁布)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4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行为的处罚 【规章】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1990年6月4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4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行为的处罚 【规章】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1990年6月4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4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行为的处罚 【规章】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1990年6月4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5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3月24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5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3月24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5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3月16日颁布)
第六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6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2006年1月29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6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2006年1月18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6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2006年1月18日颁布)
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6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非法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2006年1月29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7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7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行为的处罚 【规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7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等7种行为的处罚 【规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8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3年11月7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8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3年11月7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8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行为的处罚 【规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3年11月7日颁布)
第四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8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的处罚 【规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3年11月7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19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4号,2005年3月24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四)其他:5. 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200001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年5月9日颁布)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210000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2006年7月6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220000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2003年5月12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23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行为的处罚 【规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卫生部、交通部令第2号,2004年3月4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23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行为的处罚 【规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卫生部、交通部令第2号,2004年3月4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240000 行政处罚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156号,2003年6月6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25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1998年11月28日颁布)
第十三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25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1998年11月28日颁布)
第十四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26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依照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26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26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26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 )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26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26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27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卫生防疫相关规定,或者在猎捕结束后不按规定到县鼠疫防治机构或其设置的卫生检疫站办理登记检疫擅自离开猎捕旱獭地区,以及出售未达到卫生合格要求的旱獭皮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2号,1993年3月15日颁布)
第七条 猎捕旱獭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卫生防疫规定:(一)接受鼠疫防治知识教育;(二)接受鼠疫菌苗预防接种;(三)备有鼠疫预防、治疗药物和卫生防护用品;(四)禁止剥病死獭及其它病死野生动物的皮张;(五)旱獭内脏等污物必须就地深埋,严禁随地抛弃,污染草场和水源;(六)有报告鼠疫疫情的义务。发现疑似鼠疫急性高热病人、急死病人和病、死獭及其它病、死野生动物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鼠疫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人员;(七)猎捕旱獭人员出现高热、淋巴结肿大、胸痛、咳嗽、咯血等症状,必须就近就医,如实说明猎捕旱獭情况,不得隐瞒实情,不得私自转移外地。
第八条 猎捕旱獭结束后,猎捕人员必须按规定,到猎捕旱獭地的县鼠疫防治机构或其设置的卫生检疫站办理登记,经检疫无鼠疫体征后,方准离开猎捕旱獭地区。
第九条 旱獭皮必须经加工达到卫生合格要求后方出售。即剥取的獭皮必须去除头、爪和尾骨,经日光曝晒或涂盐、阴干一个月以上,达到皮毛、皮板干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猎具、猎物,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27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规定出售、运输无检疫合格证明獭皮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运输无检疫合格证明獭皮的,由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并可处以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人间鼠疫传播或有严重危险的,可以处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280000 行政处罚 对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54号,2003年1月12日颁布)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290000 行政处罚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责任:与相关部门联合组成两人以上调查组进行调查,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依法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调查笔录。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收缴罚没款,出具罚款收据。
7.执行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0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6月13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0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2.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6月13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0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3.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6月13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0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4.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6月13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0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5.对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6月13日颁布)
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0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6.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6月13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0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7.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0000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8.对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行为的处罚 【规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10000 行政处罚 对不查验《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为他人施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9年6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不查验《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为他人施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责任:与相关部门联合组成两人以上调查组进行调查,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依法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调查笔录。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收缴罚没款,出具罚款收据。
7.执行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2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2009年6月1日颁布)
第十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责任:与相关部门联合组成两人以上调查组进行调查,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依法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调查笔录。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收缴罚没款,出具罚款收据。
7.执行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3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颁布)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3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2.对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颁布)
第八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3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3.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3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4.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颁布)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3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5.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颁布)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3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6.对医疗机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颁布)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3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7.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颁布)
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通过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4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1999年7月16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三) 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四) 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五) 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二) 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三) 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市区同权)
CFWS0035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尸检,或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2月20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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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WS0036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2月20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6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2月20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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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WS0037000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药品、器械、临床用血规定的处罚 1.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修正)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7000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药品、器械、临床用血规定的处罚 2.对医疗机构处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8月3日颁布)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规章】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年2月14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7000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药品、器械、临床用血规定的处罚 3.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处罚 【规章】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年2月14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7000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药品、器械、临床用血规定的处罚 4.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8月3日颁布)
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7000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药品、器械、临床用血规定的处罚 5.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未按规定管理与使用抗菌药物的处罚 【规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4月24日颁布)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70006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药品、器械、临床用血规定的处罚 6.对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兴奋剂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医师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7000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药品、器械、临床用血规定的处罚 7.对医疗机构违规管理与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颁布)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70008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药品、器械、临床用血规定的处罚 8.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工作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规章】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年6月7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8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行为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行为的处罚 【规章】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11月1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行为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处罚标准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二)公共卫生监督:4. 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8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或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行为的处罚 【规章】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11月1日颁布)
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二)公共卫生监督:4. 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8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安排不适应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未体检、未满18岁、孕妇、哺乳妇女)从事放射工作行为的处罚 【规章】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1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二)公共卫生监督:4. 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或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或社会举报的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列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CFWS0038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11月1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全文)》(卫生部令第39号,2005年1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三)医疗卫生监督: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QZWS00010000 行政强制 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拟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执法区域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执法区域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QZWS00020000 行政强制 对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等情况时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颁布)
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涉嫌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等情况时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拟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执法区域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执法区域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QZWJ00030000 行政强制 对医疗机构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颁布)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
【行政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8月3日颁布)
第六十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对医疗机构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拟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执法区域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执法区域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JFWS00010000 行政给付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人员扶助金的给付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的特别扶助金、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的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进行抽查。
2.报送责任:(1)将《确认表》报送统计财政部门审核,共同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2)将审核汇总的《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和资金测算表》报送省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WS00020000 行政给付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和关停并转企业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给付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的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辽人口发[2010]58号文件、《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人口厅发[2008]24号文件。规定符合标准的关、停并、转企业退休人员享受以上待遇。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个人申请,社区(村)初审,乡镇计生办复审。
2.审查责任:县卫计局审批,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人员名单上报市卫计委。
3.确认责任:区卫计局对符合标准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退休补助费金额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区卫计局确认的人员名单抽检,并对全区数据进行汇总,报区财政局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事后监管责任:因审核确认错误致使多报、漏报问题严重的,要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分委托下放
JFWS00030000 行政给付 0—18周岁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奖励费的给付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三十四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村(社区)审查子女年龄在0-18周岁之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原始档案,对符合标准的向镇级报送0-18周岁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人员名单。
2.审查责任:由村(社区)向镇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申报,由镇计生部门审核并存档。
3.确认责任:区卫计局对符合标准的0-18周岁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家庭补助费金额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区卫计局对符合标准的奖励对象确认并将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
5.事后监管责任:县乡两级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在公示名单中予以明示,对群从反应问题认真查实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RWS00010000 行政确认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审批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2002年11月29日颁布)
第七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中期以上妊娠:
第一款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第二款 胎儿有严重缺陷;
第三款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第四款 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为可以批准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必须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和医学意见,出具批准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有第(四)项情形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为可以批准的其他理由,出具批准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
第八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批准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2.审查责任:对需要实施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的,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合格的情形出具证明。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下放
QRWS00020000 行政确认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第二条 审定专家工作组将通过审核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经委员会报我部同意后,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对准予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诊疗科目登记,并将准予执业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附件1第25项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关于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的申请并出具书面回执。
2.审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3.决定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书面确认决定。
4.送达责任:将行政确认决定送达至申请人处。
5.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RWS00030000 行政确认 执业医师从事职业病诊断的资质认定 【规章】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02年5月1日颁布)
第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执业医师从事职业病诊断的资质认定要求、申请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请工作的咨询服务。2、审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商定,出具备案认证证明。
4.送达责任:决定后10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行政许可相关资料。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RWS00040000 行政确认 医疗机构评审确认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确认的申请并出具书面回执。
2.审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3.决定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书面确认决定。
4.送达责任:将行政确认决定送达至申请人处。
5.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LWS00010000 行政奖励 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的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5月12日颁布)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制定方案责任。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受理申报材料。
3.评审责任: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和程序对申请人员、单位进行评定。
4.公示责任:将拟表彰人员、单位向社会公示。
5.表彰责任:向表彰人员、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及证书、牌匾等相关实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LWS00020000 行政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 【行政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年5月9日颁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制定方案责任。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受理申报材料。
3.评审责任: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和程序对申请人员、单位进行评定。
4.公示责任:将拟表彰人员、单位向社会公示。
5.表彰责任:向表彰人员、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及证书、牌匾等相关实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LWS00030000 行政奖励 对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的奖励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的特别扶助金、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监管责任:依据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花名册,对奖励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2.报送责任:(1)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人数汇总表》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退出汇总表》报送省卫计委。
(2)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送代发机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WS0001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销毁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 【规章】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8号,2009年5月26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或样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销毁:(一)国家规定必须销毁的;(二)有证据表明保藏物已丧失生物活性或被污染已不适于继续使用的;(三)保藏机构认为无继续保存价值且经送保藏单位同意的。销毁的菌(毒)种或样本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经卫生部批准;销毁其他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销毁第三、四类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经保藏机构负责人批准。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对国家规定必须销毁的或保藏机构提出申请销毁的,予以受理。
2.审理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材料。
3.批复责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在30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销毁的批复;国家规定必须销毁的直接出具批复。 4.监督检查与处罚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S0002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审批 【规章】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1992年10月7日颁布)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第二十二条 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确定责任:明确需要进行审批的档案。
2.决定责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征购决定并制作正式文书。
3.送达责任:将征购决定文书送达至当事人。
4.执行责任:(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确保档案安全;(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征购档案的执行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S00030000 其他行政权力 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 【规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第二十二条 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4)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理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决定责任:对合格作出审核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WS00040000 其他行政权力 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规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第二十二条 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审理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决定责任:对合格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WS00050000 其他行政权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规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理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意取样。
4.送达责任:将同意取样的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S00060000 其他行政权力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生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审批 【规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理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意取样。
4.送达责任:将同意取样的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S00070000 其他行政权力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规范性文件】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10]106号)
第八条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第二十二条 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确定责任:明确需要进行审批的档案。
2.决定责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征购决定并制作正式文书。
3.送达责任:将征购决定文书送达至当事人。
4.执行责任:(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确保档案安全;(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征购档案的执行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S0008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医疗广告发布审查 【规章】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28日颁布)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14]30号)
第十八条 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省管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含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医疗广告发布审查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确定责任:明确需要进行审查的广告。
2.决定责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征购决定并制作正式文书。
3.送达责任:将征购决定文书送达至当事人。
4.执行责任:(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确保档案安全;(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征购档案的执行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 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市区同权
QTWS0009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业务能力、设施、条件等验收 【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18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见附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业务能力、设施、条件等进行验收。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业务能力、设施、条件等验收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请工作的咨询服务。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理责任:组织专家人员现场验收和考核。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人员意见和考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商定,出具确认证明。
4.送达责任:决定后10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领取证明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S0010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基地审定 【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10]211号)
第四项第5条 培训基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标准进行基地审核和认定,加强培训基地建设。临床培训基地以三级综合医院为主要依托,应当设在有条件的县及县以上医院,基层实践基地主要设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探索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见习基地的建设。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基地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理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材料。有申报年份,按照年度申报数量,组织至少一次评审认定工作。
3.认定责任: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审。评审结束后,根据专家意见,以委发文形式公布认定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S0011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全科医师转岗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核发 【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10]211号)
第四项第7条 培训考核,培训基地负责组织和实施培训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组织考试责任:培训结束后,组织全省统一笔试和技能考试,并进行判卷。
2.核定成绩责任:对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
3.核发证书责任:笔试、技能考试均合格,发放《全科医师转岗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S0012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对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评审 【规范性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和提出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
(二)审定和公布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三)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四)对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理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于3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结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材料。
3.认定责任:有申请认定基地时,当年举行至少1次全省基地认定工作,以委发文形式提前15日告知认定时间,并组织专家对申请基地进行实地评审。评审结束后,根据专家意见,以委发文形式公布通过认定基地名单。
4.监管责任:对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管理。
5.取消基地资格责任: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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