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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局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793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权责事项目录表

项目编码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XKWH0001
0000
行政许可 演出经营机构承办台组演出审批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2008年7月22颁布)
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02
0000
行政许可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5号令,2001年8月2日颁布)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03
0000
行政许可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行政法规】 《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颁布)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04
0000
行政许可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审批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
第九条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05
0000
行政许可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审批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
第九条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06
0000
行政许可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法规】 《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2002年2月1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07
0000
行政许可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5号令,2001年8月2日颁布)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08
0000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文物保护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09
0000
行政许可 城乡建设需要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核 【行政法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8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10
0000
行政许可 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核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颁布)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11
0000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1月8日颁布)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12
0000
行政许可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行政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13
0000
行政许可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许可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2008年7月22日颁布) 
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14
0000
行政许可 设置境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 【规章】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0年1月1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15
0000
行政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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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17
0000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设立许可 【行政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8 号,2006年1月18日颁布)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18
0000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28号,2008年7月22日颁布)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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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5月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馆藏二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文物保护实施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文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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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报纸、期刊、图书资料刊号审核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 ,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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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文物保护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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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施工安装业务审核 【规章】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0年1月1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23
0000
行政许可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08年7月22日颁布)
第十一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机构。
详见《关于推进试点镇村和街道社区改革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改办发[2015]3号文件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24
0000
行政许可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08年7月22日颁布)
第十一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详见《关于推进试点镇村和街道社区改革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改办发[2015]3号文件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25
0000
行政许可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审批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详见《关于推进试点镇村和街道社区改革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改办发[2015]3号文件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26
0000
行政许可 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2008年7月22日颁布)
第十六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详见《关于推进试点镇村和街道社区改革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改办发[2015]3号文件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WH0027
0000
行政
许可
博物馆二、三级文物藏品取样分析审批 【规章】《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颁布)第二十三条 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审批许可》;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 赋 权
XKWH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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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是审批 【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15年1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其他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审批许可》;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 赋 权
XKWH0029
0000
行政许可 非省(中)直属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 【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 第52号,2011年3月17日施行)
第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 赋 权
XKWH0030
0000
行政许可 非省(中)直属事业单位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 【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 第52号,2011年3月17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 赋 权
XKWH0031
0000
行政许可 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规章】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2005年9月30日公施行)
第十八条 报纸变更开版,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 赋 权
XKWH0032
0000
行政许可 市属及以下报纸、期刊变更刊期审批 【行政规章】 《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43 号, 2001年12月12日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 赋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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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为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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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行为处罚 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颁布)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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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行为处罚 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颁布)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02
0003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行为处罚 3.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颁布)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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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行为处罚 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颁布)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02
0005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行为处罚 5.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颁布)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03
0001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违法行为处罚 1.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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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违法行为处罚 2.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03
0003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违法行为处罚 3.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03
0004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违法行为处罚 4.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03
0005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违法行为处罚 5.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04
0001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处罚 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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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处罚 2.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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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处罚 3.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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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处罚 4.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04
0005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处罚 5.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05
0001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处罚 1.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05
0002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处罚 2.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05
0003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处罚

3.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06
0000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行为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07
0000
行政处罚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行为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2005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08
0001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处罚 1.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 ,2005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08
0002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处罚   2.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 ,2005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08
0003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处罚

3.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 ,2005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09
000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行为处罚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2005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0
000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行为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2005年9月1日)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1
0000
行政处罚 对营业性演出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行为处罚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2005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2
0001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经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行政处罚 1.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2005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2
0002
行政处罚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行为处罚 2.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2005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2
0003
行政处罚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行为处罚 3.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2005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2
0004
行政处罚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行为处罚


4.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2005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3
0000
行政处罚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2005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4
0001
行政处罚 对音像制品经营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行为处罚 1.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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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音像制品经营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行为处罚 2.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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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音像制品经营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行为处罚 3.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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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音像制品经营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行为处罚 4.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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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
行政处罚 对音像制品经营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行为处罚 5.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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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处罚 1.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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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
行政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处罚 2.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5
0003
行政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处罚 3.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5
0004
行政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处罚 4.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5
0005
行政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处罚 5.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5
0006
行政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处罚 6.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6
0001
行政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行为处罚 1.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行政法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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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行为处罚 2.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行政法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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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行为处罚 3.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行政法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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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行为处罚


4.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行政法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7
0001
行政处罚 对经营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行为处罚 1.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7
0002
行政处罚 对经营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行为处罚 2.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7
0003
行政处罚 对经营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行为处罚 3.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8
0001
行政处罚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行为处罚 1.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8
0002
行政处罚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行为处罚 2.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8
0003
行政处罚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行为处罚

3.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9
0001
行政处罚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行政处罚 1.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9
0002
行政处罚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行政处罚 2.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9
0003
行政处罚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行政处罚 3.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9
0004
行政处罚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行政处罚 4.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9
0005
行政处罚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行政处罚 5.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9
0006
行政处罚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处罚 6.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19
0007
行政处罚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处罚 7.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0
0001
行政处罚 对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行为处罚 1.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0
0002
行政处罚 对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行为处罚
2.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1
0001
行政处罚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行为处罚 1.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1
0002
行政处罚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行为处罚 2.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1
0003
行政处罚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行为处罚 3.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1
0004
行政处罚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行为处罚 4.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1
0005
行政处罚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行为处罚 5.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1
0006
行政处罚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行为处罚 6.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1
0007
行政处罚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行为处罚 7.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1
0008
行政处罚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行为处罚
8.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2
000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等行为处罚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3
0001
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行为处罚 1.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
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3
0002
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行为处罚 2.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
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3
0003
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行为处罚

3.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
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4
0000
行政处罚 对印刷禁止印刷产品行为处罚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5
0001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处罚 1.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5
0002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处罚 2.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5
0003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处罚 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5
0004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处罚


4.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6
0001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处罚 1.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6
0002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处罚 2.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6
0003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处罚 3.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6
0004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处罚 4.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6
0005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处罚 5.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6
0006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处罚 6.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6
0007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处罚 7.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7
0001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行为处罚 1.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7
0002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行为处罚 2.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7
0003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行为处罚 3.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7
0004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行为处罚 4.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8
0001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处罚 1.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8
0002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处罚 2.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8
0003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处罚 3.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8
0004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处罚 4.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8
0005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处罚 5.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8
0006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处罚 6.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8
0007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处罚 7.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08月02 日颁布 )
第四十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9
000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处罚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9
000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处罚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9
000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处罚 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9
000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处罚 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9
000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处罚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29
000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处罚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0
0001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处罚 1.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0
0002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处罚 2.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0
0003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处罚

3.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1
0001
行政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行为处罚 1.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1
0002
行政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行为处罚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1
0003
行政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行为处罚 3.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1
0004
行政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行为处罚 4.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1
0005
行政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行为处罚 5.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2
0000
行政处罚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行为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3
000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处罚 【行政法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1993年8月20日颁布)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4
000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等行为处罚 1.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行政法规】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8月1日颁布)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4
000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等行为处罚 2.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行政法规】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8月1日颁布)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4
000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等行为处罚 3.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行政法规】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8月1日颁布)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4
000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等行为处罚 4.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行政法规】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8月1日颁布)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4
000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等行为处罚
5.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行政法规】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8月1日颁布)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5
0001
行政处罚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等行为处罚 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行政法规】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8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5
0002
行政处罚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等行为处罚
2.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行政法规】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8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6
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行为处罚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7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行为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1997年9月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7
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行为处罚 2.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1997年9月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7
0003
行政处罚 对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行为处罚 3.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1997年9月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7
0004
行政处罚 对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行为处罚 4.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1997年9月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7
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行为处罚 5.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1997年9月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7
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行为处罚 6.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1997年9月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7
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行为处罚 7.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1997年9月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7
000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行为处罚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1997年9月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7
000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行为处罚 9.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1997年9月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7
00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行为处罚 10.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1997年9月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7
00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行为处罚 11.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1997年9月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7
00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行为处罚 12.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1997年9月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7
00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行为处罚 13.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1997年9月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7
00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行为处罚 1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1997年9月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7
00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行为处罚

15.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1997年9月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8
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行为处罚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1  号自2010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39
0000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行为处罚 【规章】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0
0000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行为处罚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1
0000
行政处罚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行为处罚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2
000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行为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2
000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行为处罚
2.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2
000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行为处罚 3.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2
000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行为处罚 4.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2
000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行为处罚 5.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2
000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行为处罚 6.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2
000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行为处罚 7.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2
000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行为处罚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3
0001
行政处罚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行为处罚 1.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3
0002
行政处罚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行为处罚 2.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3
0003
行政处罚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行为处罚 3.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3
0004
行政处罚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行为处罚 4.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3
0005
行政处罚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行为处罚 5.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3
0006
行政处罚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行为处罚  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3
0007
行政处罚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行为处罚 7.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4
0000
行政处罚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处罚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5
0000
行政处罚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行为处罚 【行政法规】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2年02月01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CFWH0046
0000
行政处罚 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出现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的、放映无《电影放映许可证》影片等行为的处理 行政法规】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2年02月01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LV0047
0000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导游人员、旅游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JCLV0001
0000
行政检查 旅行社、旅游企业日常监管的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八十七条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种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不合格的旅行社、旅游企业,责令当事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进行整改。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检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责成市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时企业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QTWH0001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规章】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2008年4月15日颁布)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WH0002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设置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 【规章】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电总局第11号令, 1994年2月3日颁布)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WH0003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核 【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2011年3月17日颁布)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WH0004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规章】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2008年4月15日颁布)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须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经其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WH0005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规章】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8年4月15日颁布)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出版物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出版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WH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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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从事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业务审核 【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第52号,2011年3月17日颁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WH0007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站初审 【规章】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1990年11月2日颁布)
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视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WH0008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规章】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须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并附样品。
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 赋 权
QTLV0009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旅行社设立初审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旅行社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 赋 权
QTLV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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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导游员申请《导游证》初审 【行政法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导游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 赋 权
QTLV0011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旅行社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 赋 权
QTLV0012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旅行社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 赋 权
QTLV0013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旅行社业务变更备案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旅行社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 赋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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