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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局(金融办)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641
大洼区金融办权责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驶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QTJR0001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和地址变更审批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各市要指定一个部门(金融办或相关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各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辽金办[2009]68号) 第十九条 各市金融办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的初审工作,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筹建和开业。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方式等事项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6号) 二、将小贷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变更审批工作交由各市金融办(委、局),绥中、昌图两县金融办办理小贷公司出现名称和地址变更时,由所在市金融办(委、局),绥中、昌图两县金融办审批并核发批复文件;之后由各市金融办(委、局),绥中、昌图两县金融办将变更批复文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市下放:《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2016年7月27日颁布) 赋予大洼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和地址变更审批
大洼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内容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和地址变更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事后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检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R0002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注销审批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各市要指定一个部门(金融办或相关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各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辽金办[2009]68号)
第三章第十九条 各市金融办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的初审工作,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筹建和开业。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方式等事项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6号)
三、将小贷公司注销工作交由各市金融办(委、局),绥中、昌图两县金融办办理。 市下放:《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2016年7月27日颁布) 赋予大洼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小额贷款公司注销审批
大洼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内容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注销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R0003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代办点审批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各市要指定一个部门(金融办或相关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各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辽金办[2009]68号)
第十九条 各市金融办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的初审工作,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筹建和开业。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方式等事项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6号)
四、将小贷公司的代办点审批工作交由市金融办(委、局),绥中、昌图两县金融办办理。 市下放:《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2016年7月27日颁布) 赋予大洼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小额贷款公司代办点审批
大洼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内容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代办点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R0004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等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核准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方式等事项的通知》 (辽金办发[2014]6号)
一、将小贷公司及其分公司等营业场所所有权、消防、安全证明材料交由市金融办(委、局),绥中、昌图两县金融办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市下放:《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2016年7月27日颁布) 赋予大洼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等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核准
大洼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内容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核准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R0005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终止业务范围初审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2009]68号)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由各市金融办采取约见高管谈话、质询、警告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政府金融办采取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市下放:《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2016年7月27日颁布) 赋予大洼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小额贷款公司终止业务范围初审
大洼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内容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文件。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R00060000 其他行政权力 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初审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5号)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变更申请,应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其中担保机构分立或合并、分支机构注销或合并事项需同时提交市政府金融办审核意见。省政府金融办在1个月内批复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在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向所在地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市政府金融办出具审核意见后,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市政府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应分别自收到担保机构完整的解散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意见或做出是否批复的意见。担保机构被批准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市下放:《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2016年7月27日颁布)赋予大洼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初审
大洼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终止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受理责任:受理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解散申请;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无关的材料;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查及决定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终止许可相关条件,或者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达到撤销许可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初审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R00070000 其他行政权力 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除外)任职审核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辽金办发[2011]22号) 第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和省外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和管理;委托各市政府金融办和绥中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省内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和管理。各市政府金融办和绥中县政府金融办按要求将核准情况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市政府下放:《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颁布)
市级委托下放县行政权限目录
第一条第三十七项 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除外)任职审核。
大洼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1.受理责任:(1)提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相关审核文件,所需材料及示范文本,列明所需材料、办理方式、审核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2)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3.决定责任:资料通过审核后,呈领导签发,出具初审意见,提交到市政府金融办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R0008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省、市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初审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0〕711号) 第十条 各市上市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和省财政厅。 市政府下放:《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颁布)
市级委托下放县行政权限目录 第一条第三十八项 省、市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初审。
大洼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1.受理责任:(1)提供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初审的相关文件,所需材料及示范文本,列明所需材料、办理方式、审核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2)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2.审查责任: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财政部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3.决定责任:资料通过审核后,呈领导签发,出具初审意见,提交到市政府金融办。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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