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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局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397
大洼区服务业局权责事项目录表
项目编码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CFFW0001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大中型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2003年7月3日修正)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对大中型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区服务业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之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
CFFW00010002 2.对未按期缴纳专项基金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2003年7月3日修正)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对大中型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区服务业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之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
CFFW00010003 3.对骗取专项资金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2003年7月3日修正)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对大中型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区服务业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之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
CFFW00020000 行政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3号令,2006年12月4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和审理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等行为的,由区服务业局成品油管理办公室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CFFW0003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无证经营酒类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酒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和审理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无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业务行为的,由区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
CFFW00030002 2.对伪造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酒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和审理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伪造、涂改、转借、倒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由区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
CFFW00040000 行政处罚 对回收业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8号令,2006年5月1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和审理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备案登记的,由区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活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
CFFW0005000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修正) 第四十八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行为的,由市服务业委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辽宁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市区同权
CFFW00060000 行政处罚 对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行为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辽煤行管[2007]289号) 第五十四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煤炭经营企业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市服务业委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辽宁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
市区同权
CFFW00070000 行政处罚 对典当行销售非绝当物品、收当国家统收物品、未按规定管理资产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2005年2月9日颁布)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卖;(二)动产抵押业务;(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外投资;或者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典当行销售非绝当物品、收当国家统收物品、未按规定管理资产等行为的,由市服务业委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市区同权
CFFW00080000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执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发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登记等行为的,由市服务业委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市区同权
CFFW00090000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发卡、管理资金、填报业务情况 行为的处罚 【规章】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2012年9月21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成品油经营企业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由市服务业委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市区同权
CFFW00100000 行政处罚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规章】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2012年9月21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的,由市服务业委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市区同权
CFFW00110000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规章】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市服务业委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市区同权
CFFW00120000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不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规章】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不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的,由市服务业委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市区同权
CFFW00130000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及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规章】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商务部另行规定的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及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由市服务业委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市区同权
CFFW00140000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不正当竞争、不按合同提供服务、发布虚假广告及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家庭服务机构不正当竞争、不按合同提供服务、发布虚假广告及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等行为的,由市服务业委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市区同权
CFFW00150000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按要求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及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拒绝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规章】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家庭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按要求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及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拒绝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市服务业委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
市区同权
CFFW0016000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按要求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及未建立产品档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号,2013年3月15日颁布)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对收购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经营者未按要求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及未建立产品档案信息的行为的,由市服务业委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市区同权
CFFW0017000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未保守相关信息的、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旧货及相关信息的、未开具发票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号,2013年3月15日颁布)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经营者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未保守相关信息的、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旧货及相关信息的、未开具发票等行为的,由市服务业委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市区同权
CFFW0018000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收购违法及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号,2013年3月15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规定的,由法律、行政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经营者收购违法及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的,由市服务业委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市区同权
CFFW00190000 行政处罚 对家电维修从业人员不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上岗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7号,2012年3月9日颁布)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家电维修从业人员不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上岗的行为的,由市服务业委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市区同权
CFFW00200000 行政处罚 对特许人未按规定说明费用情况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2007年2月6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特许人未按规定说明费用情况行为的,由市服务业委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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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FW00210000 行政处罚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业的处罚 【规章】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7号,2012年3月9日颁布)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家电维修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市服务业委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市区同权
CFFW00220000 行政处罚 对商品煤质量不达标行为的处罚 【规章】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和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6部委令第16号,2015年1月1日颁布)
第三章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
第四章第十九条 商品煤质量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商品煤质量不达标行为的,由市服务业委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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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FW00230000 行政处罚 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号,2007年1月19日颁布)
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大洼区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食品企业违法行为,由市服务业委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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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FW0001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规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8号令,2006年5月17日颁布)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大洼区服务业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对再生资源回收类业实施规划管理。
5.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FW0002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 【规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大洼区服务业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核发经营许可决定,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酒类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发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将相关许可证送达相对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酒类业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FW0003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煤炭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审核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煤炭行业工程技术人员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煤干部〔2007〕158号)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事业、企业单位及各行业中从事工程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煤炭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煤炭工程系列设置8个评审专业,分别为采矿(地下开采、露天开采)、煤田地质勘探与矿井测量、矿建、矿井通风与安全、选煤与煤化工、煤矿综合机械化与 大洼区服务业局 1.受理责任:对从事煤炭工程技术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核责任:对符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FW00040000 其他行政权力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材料初审 【规章】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2004年11月15日颁布) 第十三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大洼区服务业局 1.初审责任:对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资格进行初审 ;
2.报送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报送省服务业委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2)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送省服务业委,并告知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拍卖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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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FW00050000 其他行政权力 成品油零售企业设立初审(负责盘山县、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区域) 【规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2006年12月4日颁布)
第二章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大洼区服务业局 1.初审责任: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设立的初审。
2.报送责任:市服务业委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时限地市级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服务业委。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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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FW00060000 其他行政权力 报废汽车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辽经贸发[2001]331号)
第三条第一款 二手车经营企业设立须经市经贸委初审合格后正式上报省经贸委(省、市经贸委分别为现在的省、市服务业委员会)。
大洼区服务业局 1.初审责任:对报废汽车企业资格设立的初审。
2.报送责任: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向所在地市服务业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服务业委审批,并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0个工作日完成申报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FW0007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典当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初审(负责盘山县、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区域) 【规章】 《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2005年第8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章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大洼区服务业局 1.初审责任: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资格进行初审 ;
2.报送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商务厅核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2)对不符合条件,省商务厅不予核准的,告知不予核准原因;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ZSFW00010000 行政征收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规章】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2003年7月3日修正)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大洼区服务业局 1.收缴责任:其他水泥生产企业,在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区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预缴。
2.入库责任:县、区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本地区征收的专项资金额的10%缴入省级国库。
3.监督责任:县、区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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