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行政许可
大洼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
项目 编码 | 审批部门 | 审批类别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 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 及依据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XKJY00010000 | 大洼区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无 | 社会组织及个人 | 无 | ||
XKJY00020000 | 大洼区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小学、初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无 | 社会组织及个人 | 无 | ||
XKJY00030000 | 大洼区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无 | 社会组织及个人 | 无 | ||
XKJY00040000 | 大洼区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无 | 社会组织及个人 | 无 | ||
XKJY00050000 | 大洼区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的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和自考助学机构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无 | 社会组织及个人 | 无 | 市区同权 | |
XKJY00060000 | 大洼区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规范性文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1988]15号)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
无 | 社会组织及个人 | 无 | 市区同权 | |
XKJY00070000 | 大洼区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 无 | 社会组织及个人 | 无 | ||
XKJY00080000 | 大洼区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无 | 社会组织及个人 | 无 | ||
XKJY00090000 | 大洼区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无 | 社会组织及个人 | 无 | ||
XKJY00100000 | 大洼区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07〕068号(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物价局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管理细则并实行备案管理。各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所)的审批、登记注册及复核审验工作。 |
无 | 社会组织及个人 | 无 | ||
XKJY00110000 | 大洼区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辽宁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校车使用许可的取得)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无 | 社会组织及个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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