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大洼区民政局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 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 及依据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QTMZ 00010000 |
大洼区民政局 | 其他行政 权力 |
地名标志设置审批 | 【规章】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第17号,1996年6月18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屯、主要道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当力求统一。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
无 |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 有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楼门牌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辽民办函[20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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