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行政许可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
填表单位: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填表时间:2017.6.14 填表人: 王小漫 联系电话:6903330 |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审批类别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 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及依据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XK | ZJ | 0001 | 0001 |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1.施工许可申请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4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无 | 事业、企业、个人 | 无 | |
XK | ZJ | 0001 | 0002 | 2.补办施工许可 |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放施工许可补办权限》的通知(盘住建发[2015]146号) 经省住建厅同意,我委决定将施工许可补办权下放到大洼区、盘山县、双台子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7个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受理范围 施工许可补办权限下放后,各县区、经济区的施工许可及施工许可补办工作均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机关负责办理。 |
无 | 事业、企业、个人 | 无 | ||||
XK | ZJ | 0002 | 0000 |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无 | 企业 | 无 | ||
XK | ZJ | 0003 | 0000 |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排水许可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第103项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2015年1月22日颁布) 第三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具体工作。 |
无 | 企业、个人 | 无 | ||
XK | ZJ | 0004 | 0000 |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4年6月4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因特许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相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道费。 第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确需挖掘的,必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平面图,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道路挖掘费用。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 附表1第五项第四款 4.占道挖掘许可(主街主道部分) |
无 | 企业、个人 | 无 | ||
XK | ZJ | 0005 | 0000 |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依附于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颁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无 | ||
XK | ZJ | 0006 | 0000 |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无 | ||
XK | ZJ | 0007 | 0000 |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审批 | 【行政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1994年10月1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无 | 企业、个人 | 无 | ||
XK | ZJ | 0008 | 0000 |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 【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无 | 无 | |||
XK | ZJ | 0009 | 0000 |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无 | ||
XK | ZJ | 0010 | 0000 |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风景名胜区古籍开发修缮审定审批 | 【行政法规】 《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年9月19日颁布)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无 | 企业 | 无 | ||
XK | ZJ | 0011 | 0000 |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供水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10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
无 | 企业 | 无 | ||
XK | ZJ | 0012 | 0000 |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颁布)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2年4月24日颁布)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无 | 企业、个人 | 无 | ||
XK | ZJ | 0013 | 0000 |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无 | 企业、个人 | 无 | ||
XK | ZJ | 0014 | 0000 |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批 | 【规章】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2000年9月1日颁布)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 |
无 | 企业、个人 | 无 | ||
XK | ZJ | 0015 | 0000 |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桥梁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规章】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无 | ||
XK | ZJ | 0016 | 0000 |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资格审核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4年5月30日颁布)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无 | ||
XK | ZJ | 0017 | 0000 |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初审 | 【规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3日修正)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8号) 市住建委行政审批权限(含管理权)下放给两县的内容 二、新成立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资质的受理申报 (一)内涵:新成立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受理申报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无 | ||
XK | ZJ | 0018 | 0000 |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初审 |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辽建发[2007]91号) 第二条第(三)项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辖市建委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专业承包序列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市建委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和企业相关数据报省建设厅备案。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和免收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 》(盘政发[2011]2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8号,2011年6月8日) 市住建委行政审批权限(含管理权)下放给两县的内容 二、新成立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资质的受理申报 (一)内涵:新成立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受理申报;新成立注册的三级建筑业、劳务资质的受理申报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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