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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室(人防办)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581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权责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RF00010000 行政许可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泥用建筑项目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筑进行审核许可。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提交申办要件,领取《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申办要件齐全的,应当受理申办事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测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通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当场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准书》(告知单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中的人防工程进行全程质量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RF00020000 行政许可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申请公司(单位),填写《人防工程使用申请表》。
2.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申办要件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公司(单位)进行考察。
3.决定责任:人防部门提出初步建议,按规定程序审批;和申请公司(单位)签定《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人防工程消防责任书;申请公司(单位)按照《人防工程使用协议》缴纳工事使用费,人防部门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4.事后监管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RF00030000 行政许可 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修建地面设施及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许可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十三条第五款 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时,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需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提供申办要件,领取《埋设管线修建地面设施申请表》或《拆除改造人防工程申请表》,按要求填报。
2.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审查申办要件,受理申办事项,并组织现场勘察,审查施工图初步设计文件,按人防规定程序报审。
3.决定责任:对符合申办条件并审查合格的建设单位出具《埋设管线修建地面设施批准书》或《拆除改造人防工程批准书》(告知单一),竣工后,出具《埋设管线修建地面设施复核单》或《拆除改造人防工程复核单》(告知单二)
4.事后监督责任: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破坏人防工程,并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RF00040000 行政许可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
第七条释义 县级以上地主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4)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建设和管理。 ……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程序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的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应派不少于2人核查;(3)听取意见: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其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依法批准,出具许可文件
4.送达责任:送达或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CFRF0001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RF00020001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RF00020002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2日起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RF00020003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3日起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RF00020004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4日起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RF00020005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5日起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RF00020006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6日起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RF00020007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7日起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RF0003000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备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省政府令256号,2011年8月18日颁布)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施设备的,由县以上人民防空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CFRF00040001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CFRF00040002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CFRF00040003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行为的处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CFRF00040004 行政处罚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ZSRF00010000 行政征收 不能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沈阳军区、三省政府[2008]8号)
第十四条 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办审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的依据、范围、条件、标准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按规定的标准审核。
3.收缴责任:足额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事后监管理责任: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ZSRF00020000 行政征收 人防工程施工费的征收(四项费用)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行政许可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授权。)按在册总人数每人每年25元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1997年7月)
第四条 企业抽调参加人防施工义务劳动人员的工资、福利、劳保用品、零星工具等四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人防施工四项费用的征收的依据、范围、标准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按规定的标准核定。
3.收缴责任:足额收缴人防施工四项费用。
4.事后监管理责任: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ZSRF00030000 行政征收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的征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0.80元/㎡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人防工事使用费的征收的依据、标准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按规定的标准核定。
3.收缴责任:足额收缴人防工事使用费。
4.事后监管理责任: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ZSRF00040000 行政征收 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的征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补偿。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人防工事使用费的征收的依据、标准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按规定的标准核定。
3.收缴责任:足额收缴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
4.事后监管理责任: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RF00010000 其他行政
权力
不能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程序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告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应派不少于2人核查;(3)听取意见: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其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依法批准,出具审批文件
4.送达责任:送达或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申请人依法履行对应的义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RF00020000 其他行政
权力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竣工验收和备案 【规章】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十八号 2003年4月1日颁布)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人民防空工程实施检查;受理建设企业(单位)提交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材料,并对其材料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发现有影响人防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停工整改;备案管理机关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文件、资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 的办结备案手续。对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退回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决定责任: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审查合格的,人防部门出具加盖审批专用章的审批文件(人防工程建设认可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RF00030000 其他行政
权力
300万元(含)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规范性文件】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1998]21号)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人防委字[1985]7号)文件和国家人防办公室[1993]人防办字第162号文件规定精神,人防工程价值在500万元以(含)以上的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必须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上述价值以下的,由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国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第三十二项 3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程序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应派不少于2人核查;(3)听取意见: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其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依法批准,出具审批文件。
4.送达责任:送达或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RF00040000 其他行政
权力
人民防空工程招投标管理 【规范性文件】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1991] 117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二)监督检查人防工程招标投标,审查大中型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省政府取消、调整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第87条 人民防空工程招投标管理下放至市级人防行政管理部门。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1.检查责任:对在建人防工程实施检查。
2.审核责任:在建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是否组织了招投标、招投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3.决定责任:建设单位没有组织了招投标、或招投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告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按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4.送达责任:送达或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申请人依法履行对应的义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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