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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535
大洼区教育局权责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JY00010000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小学、初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大洼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初审办学资格;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民办学历培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设立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4.送达责任:对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设立的下发通知,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XKJY00020000 行政许可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大洼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现场考察确认,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取得许可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没经过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否则责令其改正或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
4.送达责任:对批准的下发通知,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XKJY00030000 行政许可 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大洼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对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现场考察确认,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对批准的下发通知,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XKJY00040000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的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和自考助学机构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大洼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现场核查;(3)专家委员会评议: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民办学校办学性质、条件等进行评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民办学校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 同权
XKJY00050000 行政许可 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规范性文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1988]15号)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大洼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现场核查;(3)专家委员会评议: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民办学校办学性质、条件等进行评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民办学校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 同权
XKJY00060000 行政许可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受理责任:民办学校收费意见应于招生前两个月或正式开学前三个月按收费管理权限向相应物价、教育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学校成立批文、办学许可证、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和招生、教学计划等有关材。
2.审查责任: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现场考察确认,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材料真实、手续齐全、符合规定、没有特殊情况的,收费管理部门应在30天内批复。
4.送达责任:对批准的下发通知,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收费学校持批准手续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学校收费前,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省、市、县
XKJY00070000 行政许可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教育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现场考察确认,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取得许可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没经过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设立、变更和终止。否则责令其改正或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
4.送达责任:对批准的下发通知,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省、市、县
XKJY00080000 行政许可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教育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初审办学资格;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的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设立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4.送达责任:对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设立的下发通知,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XKJY00090000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07〕068号(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物价局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管理细则并实行备案管理。各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所)的审批、登记注册及复核审验工作。

大洼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并根据情况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对举办幼儿园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XKJY00100000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大洼区教育局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办理延缓入学和休学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向申请人发放延缓入学或休学证明;有学籍的在全国学籍网上进行休学操作处理。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申请延缓入学或休学者按时入学。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教育股
XKJY00110000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辽宁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校车使用许可的取得)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大洼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并根据情况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安全办
XKJY0001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行为的处罚。 【规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大洼区教育局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撤销其教师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XKJY0001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行为的处罚。 【规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大洼区教育局 1.立案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4.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最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5.执行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CFJY0001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处罚。 【规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大洼区教育局 1.立案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4.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最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5.执行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CFJY0001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行为的处罚。 【规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大洼区教育局 1.立案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4.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最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5.执行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CFJY00020000 行政处罚 对各级各类教育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 【规章】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2004年5月19日颁布)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大洼区教育局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或监考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违规考生处理意见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招生办
QRJY00010000 行政确认 普通话水平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确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2005年5月28日公布)第十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机构负责。 大洼区教育局 1、受理材料责任:对本区域内符合测试条件的相关人员进行普通话测试报名材料的审核,同时将整理过的信息资料上传至省语用中心进行普通话报名。

2、组织测试责任:对已经通过省语用中心审核的受测人员进行组织考试,保证测试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进行。

3、告知责任:对参加普通话测试的人员成绩加以告知。

4、发放证书责任:负责将从省语用中心取得的普通话证书颁发给通过测试的学生或教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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