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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615
大洼区司法局权责事项目录表
项目编码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S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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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设立审批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第385号令,2003年7月21日颁布)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由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当场可更改的允许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责任。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负责人组织审核,形成同意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审查同意批复。 4.送达责任:将审查同意的批复通知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区司法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CFS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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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大洼区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市司法行政部门局交办的公证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所列需要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公证机构停止执业处罚的案件,指定公证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F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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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对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对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大洼区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市司法行政部门局交办的公证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所列需要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公证机构停止执业处罚的案件,指定公证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F00030000 行政处罚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市司法行政部门转交的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需要停止执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停止执业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注销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F00040000 行政处罚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四)对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市司法行政部门转交的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需要给予停止执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停止执业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注销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F00050000 行政处罚 对律师因违反《律师法》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市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需要给予停止执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停止执业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注销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F00060000 行政处罚 对律师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市司法行政部门转交的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需要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停止执业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注销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F00070000 行政处罚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市司法行政部门转交的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需要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注销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F00080000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0日颁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需要处以罚款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罚款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注销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SF00090000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行为的处罚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市司法行政部门转交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需要给予罚款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罚款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注销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LSF00010000 行政奖励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大洼区司法局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省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审核责任:按照辽宁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评选表彰奖励和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3.公示责任:将拟表彰人员、单位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将确定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报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批准,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LSF00020000 行政奖励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大洼区司法局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省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2.受理审核责任:按照辽宁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评选表彰奖励和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表彰奖励的单位。 3.公示责任:将拟表彰人员、单位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将确定表彰奖励的单位报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批准,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SF0001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59号令,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自收到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决定。 3.告知责任:作出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SF0002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十三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第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 3.告知责任:作出通过审核的决定,报省司法厅备案,统一核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法定告知(未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退回送审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SF0003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60号令,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自收到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3.告知责任:作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SF0004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规章】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41号令,1996年10月25日颁布) 第十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提出书面设立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审查责任:区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初查完毕,上报市司法局。 3.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区司法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市区同权
QTSF0005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律师本市执业变更 【规章】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12号,2008年5月28日颁布)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自收到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3.告知责任: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律师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SF0006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规章】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2005年9月30日颁布)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预审。 3.告知责任:作出准予核准或不核准更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准核准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SF0007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变更审核 【规章】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2005年9月30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预审。 3.告知责任:作出准予核准或不核准更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准核准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SF0008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初审 【法律】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十四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有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3.告知责任: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变更或不予设立、变更的决定;法定告知(对于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公证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SF0009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自收到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3.告知责任:审核后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SF0010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律师执业资格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自收到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3.告知责任:自收到上级司法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或不执业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 。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律师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SF00110000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和律师及相关法律援助人员指派 【规章】 《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2004年10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受理公民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大洼区司法局 大洼区法律援助中心 1.受理责任:公民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证件; 2.审查责任:(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事项和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进行审查。(2)对于证明、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补正,待其补正后提交审批。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不予援助,并告知不予援助的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区司法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QTSF00120000
其他行政权力
拟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审前调查评估 【规章】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1)人民法院、监狱委托被告人居住地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区司法局指派司法所对被告人进行调查评估。
3.决定责任:司法局自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10个工作日将调查评估意见返回人民法院或监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区司法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QTSF0013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 【规章】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大洼区司法局 1.受理责任:司法所向区司法局上报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审核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区司法局审批后移交人民法院、监狱。
3.决定责任:人民法院、监狱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做撤销缓刑、收监裁定。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区司法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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