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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460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审批类别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HB00010001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含餐饮服务娱乐项目的新、改扩建环保审批)(不含核与辐射项目预审与审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XKHB00010002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XKHB00010003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XKHB00020000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许可 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拆除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XKHB00030000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许可 污染物排放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辽环发[2015]28号)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XKHB00040000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许可 夜间施工作业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XKHB00050000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许可 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许可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9月27日颁布)
第五条 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2009年7月20日施行)
第三条 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发[2013]38号,2013年4月2日施行)
第三条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编号规则中“核发机构”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XKHB00060000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不含核设施、核技术应用、铀矿和伴生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规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2001年12月27日颁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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