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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1-29 浏览次数:574
序号 审批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环境卫生设施(含公共厕所)建设、改造、拆除或拆迁审核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04年9月2日颁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2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志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置审批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04年9月2日颁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设置岗亭、书报亭,设置雕塑,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04年9月2日颁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必须内容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雕塑品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4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2005年6月1日颁布)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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