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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8-01-29 浏览次数:567
大洼区物价局权责事项目录表
项目编码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CFWJ 0001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1.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区物
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CFWJ 0001 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2.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区物
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CFWJ 0001 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3.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行为的
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区物
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CFWJ 0001 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4.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区物
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CFWJ 0001 00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5.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区物
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CFWJ 0001 00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
为的处罚
6.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区物
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CFWJ 0001 00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7.对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区物
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CFWJ 0001 000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8.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
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区物
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CFWJ 0001 000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9.对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行为的
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29日修正)
第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区物
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CFWJ 0001 00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10.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区物
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CFWJ 0001 00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11.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区物
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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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WJ 0001 00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12.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区物
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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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WJ 0001 00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13.对违反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2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及依此收费;(二)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收费;(三)收费项目已取消或者停止征收,仍未停止收费,或者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照原标准收费;(四)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五)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六)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七)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者强迫接受有偿服务;(八)违反规定代收费用;(九)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十)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区物
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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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WJ 0001 00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14.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2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及依此收费;(二)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收费;(三)收费项目已取消或者停止征收,仍未停止收费,或者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照原标准收费;(四)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五)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六)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七)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者强迫接受有偿服务;(八)违反规定代收费用;(九)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十)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区物
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CFWJ 0001 00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15.对违反佣金比例规定收取拍卖佣金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区物
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CFWJ 0001 00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16.对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29日修正)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区物
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QZWJ 0001 0001 行政 强制 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1.对与价格违法案件有关的物品暂时封存、 扣留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2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具有下列职权:(四)必要时可暂时封存、扣留与价格违法案件有关的物品。
区物
价局
1.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制作决定书。
2.审批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告知责任:实施强制措施,应由两名以上价格执法人员实施,出示价格行政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决定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暂时封存、扣留的设施或者财物,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有法定情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决定书,依照前项规定送达。
5.事后责任:暂时封存、扣留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QZWJ 0001 0002 行政 强制 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2.对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区物
价局
1.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制作决定书。
2.审批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4.处置责任: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执行。 5.事后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加处罚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JCWJ 0001 0001 行政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 1.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2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具有下列职权:(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经营、办公场所实施检查;(二)依法查阅或者调阅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与价格有关的报表、账簿、票据、文件等数据;(三)向价格违法案件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进行调查,抄录、复印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四)必要时可暂时封存、扣留与价格违法案件有关的物品;(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区物
价局
1.检查责任:价格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调阅相关证据材料。 2.督促整改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向相关企业通报检查结果,按照《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JCWJ 0001 0002 行政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 2.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2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具有下列职权:(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经营、办公场所实施检查;(二)依法查阅或者调阅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与价格有关的报表、账簿、票据、文件等数据;(三)向价格违法案件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进行调查,抄录、复印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四)必要时可暂时封存、扣留与价格违法案件有关的物品;(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区物
价局
1.检查责任:价格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调阅相关证据材料。 2.督促整改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向相关企业通报检查结果,按照《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QRWJ 0001 0001 行政 确认 价格认证 1.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规章】《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1997年4月22日颁布)
第一章第五条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第一章第六条 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确认,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规章】《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2008年6月4日颁布)
一、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中涉及的“价格事务所”相应更改为“价格认证中心”。
二、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区物
价局
1、审查责任:对公检法机关单位要求委托鉴定需提供的必备文书进行审查是否完备。
2、受理责任:委托方资料齐全,当日受理,不予受理的案件下达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3、鉴定责任: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相关文件规定,为委托方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4、送达责任:出卷后,本中心有义务通知委托方取卷,并在价格鉴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价格认证中心实施
QRWJ 0001 0002 行政 确认 价格认证 2.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规章】《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2010年4月13日颁布)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区物
价局
1、审查责任:对公检法机关单位要求委托鉴定需提供的必备文书进行审查是否完备。
2、受理责任:委托方资料齐全,当日受理,不予受理的案件下达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3、鉴定责任: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相关文件规定,为委托方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4、送达责任:出卷后,本中心有义务通知委托方取卷,并在价格鉴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价格认证中心实施
QRWJ 0001 0003 行政 确认 价格认证 3.涉纪财物价格认定 【规章】《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 (2010年12月10日颁布)
第一章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区物
价局
1、审查责任:对公检法机关单位要求委托鉴定需提供的必备文书进行审查是否完备。
2、受理责任:委托方资料齐全,当日受理,不予受理的案件下达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3、鉴定责任: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相关文件规定,为委托方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4、送达责任:出卷后,本中心有义务通知委托方取卷,并在价格鉴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价格认证中心实施
JLWJ 0001 0000 行政奖励 对模范执行价格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2年7月27日修正)
第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价格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区物
价局
1.受理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受理申报材料。
2.评审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申请人员进行评定。
3.奖励、表彰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精神奖励;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4.事后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QTWJ 0001 0001 其他行政权力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 1.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参观点内交通运载工具价格调定价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第7条 文化旅游 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省管以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02 其他行政权力 2.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服务费调定价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 第2条 交通运输 城市交通价格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03 其他行政权力 3.城镇居民供暖费调定价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 第1条 资源能源 供热 城市供热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04 其他行政权力 4.城镇污水处理费调定价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 第6条 环境保护 污水处理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05 其他行政权力 5.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 第3项 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第二项 非审批类职权事项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06 其他行政权力 6.道路清障服务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 第8项 道路清障服务收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第二项 非审批类职权事项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07 其他行政权力 7.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 第7项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第二项 非审批类职权事项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08 其他行政权力 8.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 由各市物价、卫生部门制定省管医院按当地价格执行 6.救护车费、7.病房取暖费、8.病房空调降温费市及市以下医院报当地市物价、卫生部门批准 9.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93.院前急救费定价、94.体检费定价、95.同城院际会诊费定价、96.院内会诊费定价、97.出诊费定价、98.尸体料理费定价、99.离体残肢处理费定价、100.普通病理会诊费定价、101.听力整合及语言训练费定价、102.心理咨询费定价、103.心理治疗费定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第二项 非审批类职权事项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09 其他行政权力 9.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 第3项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第二项 非审批类职权事项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10 其他行政权力 10.省属以下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中小学收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 第3项 省属以下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中小学收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第二项 非审批类职权事项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11 其他行政权力 11.人防工程“四项费用”标准定价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规范性文件】 《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0号)人防工程四项费用 省委托各市物价局按照《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沈军作字第147号)规定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第二项 非审批类职权事项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12 其他行政权力 12.人防工事使用费标准定价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性文件】 《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0号) 工事使用费 具体收费标准省委托各市物价局核定。《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第二项 非审批类职权事项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13 其他行政权力 13.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初核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价发[2006]137号)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辖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定价,县及县级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由所属省辖市物价局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局定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第二项 非审批类职权事项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14 其他行政权力 14.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定价初核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通知》(辽价发[2003]36号)第四条 市及市以下管理的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向当地市价格、卫生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省价格、卫生部门定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第二项 非审批类职权事项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15 其他行政权力 15.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第2项 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第二项 非审批类职权事项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16 其他行政权力 16.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第1项 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第二项 非审批类职权事项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17 其他行政权力 17.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第2项 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第二项 非审批类职权事项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18 其他行政权力 18.市属辖区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含燃油附加费标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第2项 市属辖区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含燃油附加费标准) 授权市人民政府。《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第二项 非审批类职权事项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19 其他行政权力 19.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第1项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第二项 非审批类职权事项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20 其他行政权力 20.辖区内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转供水销售价格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第1项 辖区内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转供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第二项 非审批类职权事项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1 0021 其他行政权力 21.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 第8项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第二项 非审批类职权事项 区物
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WJ 0002 0001 其他行政权力 成本调查和监审 1.农产品成本调查 【规章】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2006年1月17日颁布)
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0]67号)
第十七条 组织对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
【规范性文件】 《关于盘锦市成本调查大队更名的批复》(盘编办发[2008]65号)
负责全市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区物
价局
1.常规调查责任:蛋鸡饲养成本调查、生猪养殖成本调查、水稻种植成本调查。
2.专项调查责任:农户存售粮情况调查,农户农资购买情况调查,农户种植意向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QTWJ 0002 0002 其他行政权力 成本调查和监审 2.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含行政收费)成本调查监审 【规章】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2006年1月17日颁布)
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0]67号)
第十七条 组织对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规范性文件】 《关于盘锦市成本调查大队更名的批复》(盘编办发[2008]65号)
负责国家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含行政收费)成本进行调查监审。
区物
价局
1.受理责任:受理重要商品和服务性收费成本监审申请,对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对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要求;
2.制定方案并发放监审通知责任:(1)根据受理的监审事项制定成本监审方案,确定监审人员和监审日程表。(2)根据监审方案对被监审对象发放成本监审通知书。
3.成本审核责任:(1)对申请对象上报的成本资料进行初步审核。(2)实地对成本初审结果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核定各项成本。(3)根据审核需要,召开恒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参加的成本审核会议。
4.审核结论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出审核结果,并出具审核结论报告书。
5.监审复议责任:申请对象对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有异议的,在规定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监审机构需要再规定时间内进行复审。如果仍有异议,申请对象可向价格部门或上级成本监审机构申请裁决。
6.定期监审责任:对政府制定价格或者指导价格的经营者成本进行定期监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QTWJ 0003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令限期退还、责令公告
查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29日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区物
价局
1.审核责任:实施此两项措施前须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相应行政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QTWJ 0004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区物
价局
1.决定责任: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执行责任:应当在经营者营业场地的公告栏、通道、窗口、柜台、摊位等显著位置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 3.事后监督责任:经营者改正其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价格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改正情况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QTWJ 0005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处理价格举报与
投诉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规章】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2014年1月15日修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
区物
价局
1.审核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接到举报后,及时审查。 2.受理责任: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决定责任: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 4.告知责任: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 5.调解责任: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6.事后管理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举报统一编码管理;为举报人进行保密;对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可以向社会公布。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QTWJ 0006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对商品和服务的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规章】 《关于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2000年10月31日颁布)
第六条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区物
价局
1.审核责任:印制价签,需提供相关材料。 2.监制责任:对辖区范围内的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3.事后管理责任:对辖区范围内的价签监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两级同权

委托区物价检查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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