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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1-29 浏览次数:586
盘锦市大洼区民政局权责事项目录表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MZ
00010000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成立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变更、注销登记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公告责任:对社会组织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MZ
00020000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 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成立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变更、注销登记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公告责任:对社会组织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MZ
00030000
行政许可 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颁布)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颁布)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住建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专业技术、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养老机构筹备意见书》。
3.审批责任: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
同权
XKMZ
00040000
行政许可 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公布)
第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成立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变更、注销登记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公告责任:对社会组织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
同权
CFMZ
00010000
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等情形的处罚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民政局 1.立案责任:经养老机构管理工作人员发现或接到检举材料。
2.调查责任:接受材料、登记、受理、调查。
3.审查责任: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如情况属实,发受理通知。
5.决定责任:审核、复核,需研究的组织会审会议决议。
6.送达责任:局领导签批,向违法的单位或个人下发罚款通知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MZ
00020000
行政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入登记证书》和印章。
大洼区民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MZ
00030000
行政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大洼区民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MZ
0004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颁布)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大洼区民政局 1.立案责任:经勘界管理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或接到检举材料。
2.调查责任:接受材料、登记、受理、调查。
3.审查责任: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如情况属实,发受理通知。
5.决定责任:审核、复核,需研究的组织会审会议决议。。
6.送达执行责任:局领导签批,向违法的单位或个人下发罚款通知书。
CFMZ
0004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行为进行处罚 【规章】《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颁布)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民政局 1.立案责任:经勘界管理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或接到检举材料。
2.调查责任:接受材料、登记、受理、调查。
3.审查责任: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如情况属实,发受理通知。
5.决定责任:审核、复核,需研究的组织会审会议决议。
6.送达执行责任:局领导签批,向违法的单位或个人下发罚款通知书。
CFMZ
00050000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大洼区民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
同权
CFMZ
00060000
行政处罚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大洼区民政局 1.决定责任: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后,民政部门可采取封存该社会团体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前应当填写《封存物品审批表》,报民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封存物品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封存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封存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封存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封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民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封存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封存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
同权
QZMZ
00010000
行政强制 对被取缔非法民间组织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1号,2000年4月6日颁布)
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第四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十一条对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大洼区民政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民间组织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MZ
00020000
行政强制 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责令停止活动的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大洼区民政局 1.决定责任: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后,民政部门可采取封存该社会团体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前应当填写《封存物品审批表》,报民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封存物品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封存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封存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封存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封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民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封存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封存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
同权
JFMZ
00010000
行政给付 “三属”发放定期抚恤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优待抚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1年7月29日修正)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每季度末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
00020000
行政给付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1]18号)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每季度末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
00030000
行政给付 60周岁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函[2012]5号)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每季度末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
00040000
行政给付 复员军人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2011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规章】《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 (民函[2006]27号,2006年5月15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每季度末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
00050000
行政给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413号,2011年7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服役期间患病,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并有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给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每季度末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
00060000
行政给付 参战退役人员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通知》(民发[2007]99号 )
第二条按照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部分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审核认定的工作通知》(辽民函[2007]53号 )
参战人员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已经从部队退役人员。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每季度末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
00070000
行政给付 参加核试验(8023部队)退役人员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第二条按照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每季度末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
00080000
行政给付 在乡复员军人遗属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辽民优函[2006]32号)
规定“在乡复员军人死亡后,其遗属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按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的50%给予补助”。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条件确定为,在没有实行低保制度前,按享受农村特困户待遇掌握;实行农村低保制度以后,按已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掌握。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每季度末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
00090000
行政给付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3]57号)
第一条优待金发放标准,全省按照城乡统一的原则统筹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优待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5.实施责任:每年末一次性发放家庭优待金。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
00100000
行政给付 入朝民兵民工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8]49号)
第一条成建制入朝连续支前1年以上,现仍居住农村的民兵、民工,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70%。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5.实施责任:每季度末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
00110000
行政给付 伤残军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警察、见义勇为人员发放定期抚恤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优待抚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1年7月29日颁布)第二十三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2007年7月10日颁布)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规章】《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号,2014年4月30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程序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每季度末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
00120000
行政给付 驻盘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发放生活补助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驻盘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拥办[2011]3号)
随军家属非人个人原因未就业且无收入,没有享受过一次性劳动保险或有偿安置费用及目前在部队中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从2001年8月1日起,由部队驻地县区民部门,在部队补助的基础上,发放生活补助。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核对代发银行出具的发放细单,对生活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5.实施责任:每年末发放生活补助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
00130000
行政给付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第二条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和补助金额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和补助金额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和金额款项进行汇总,报送县财政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
00140000
行政给付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2011年10月29日颁布)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档案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查。
3、确认责任: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档案材料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出具安置介绍信与档案一并交给退役士兵本人,到接收单位报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
00150000
行政给付 救灾款物的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2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第二十三条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经社区居(村)委会、镇、区民政局确定的我区灾民。
2.审查责任:对救灾款物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救灾款物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镇计财将救灾资金打到申请人账户。
5.事后监管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6.实施责任:按时发放救灾款物。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
00160000
行政给付 优抚资金分配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 参按照每年盘锦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和提高相关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规范行使发放权力。 大洼区民政局 1、实施责任:因优抚资金分配的给付,实现省、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依据《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优抚对象数据平台发放。 市区
同权
QRMZ
00010000
行政确认 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八条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2003年7月30日颁布)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规章】《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民发【2003】127号,2003年9月25日颁布)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要求结婚、离婚、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应证件和证明等材料,对符合办理婚姻登记条件的,填写《审查处理表》和婚姻证。
3.决定责任:婚姻登记员将婚姻证书分别颁发给婚姻登记当事人双方。
QRMZ
00020000
行政确认 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2003年7月30日颁布)
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规章】《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民发【2003】127号,2003年9月25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审查责任: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3.决定责任: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QRMZ
00030000
行政确认 补领婚姻证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2003年7月30日颁布)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规章】《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民发【2003】127号,2003年9月25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审查责任: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
3.决定责任: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QRMZ
00040000
行政确认 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2011年10月29日颁布)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退役士兵档案由部队送达或邮局邮寄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
2、审查责任: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档案,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档案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收,档案有问题的不予接收,给予理由说明。
4、送达责任:档案审查登记后,将档案划分到各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RMZ
00050000
行政确认 退役士兵落户登记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2011年10月29日颁布)第十四条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退役士兵凭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落户介绍信。
2、审查责任:对退役士兵户口信息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合格的退役士兵开具落户介绍信,审查未通过退役士兵给与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送达其本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RMZ
00060000
行政确认 办理《老年证》、《优待证》 【规范性文件】《关于办理<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盘老龄办发[2012]8号)《老年证》、《优待证》以县(区)为单位集中办理。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身份证件是否达到60周岁以上年龄。
3、送达责任:符合办理老年证、优待证条件的老年人现场发证。
QRMZ
00070000
行政确认 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 【规范性文件】按照《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218号)规定,规范行使审批权力。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原始伤残档案、调整等级申请表、基本信息材料、半年内医疗病历。2、审查责任: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
3、确认责任:审批后在户口居住地街道社区、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4、送达责任地:将伤残档案材料经市上报省民政厅优抚处审核、公示、打证后 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
市区
同权
CJMZ
00010000
行政裁决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处理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1989年2月3日颁布)
第三条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
第六条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颁布)
第十五条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边界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并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边界争议。
2.审理责任: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
3.裁决责任: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4.执行责任: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争议,由双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在边界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上签字。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争议,或由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争议的决定(签字或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联合实地勘测边界线,标绘大比例尺的边界线地形图。逐级上报民政部门备案。
QTMZ
00010000
其他行政
权力
地名标志设置审批 【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第17号,1996年6月18日颁布)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屯、主要道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当力求统一。
第二十六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大洼区民政局 1.拟定方案责任:由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单位提出地名标志的式样及设置方案书面请示。申请内容:1.地名标志的式样(含式样图)。2.地名标志的设置方案(含分布图),设置数量、位置、名称等。
2.受理责任:地名管理办公室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责任:受理后按照《地名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对申报的地名标志的式样及设置方案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
4.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对单个地名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两个及两个以上地名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QTMZ
00020000
其他行政
权力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颁布)
第三条省、市、县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和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三)公布标准地名,监督管理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设计、编制、安装地名标志,检查、监督、管理地名标志的使用;
(五)组织编纂各种地名资料、地名书刊、地名图;
(六)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七)对专业部门出版地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八)监督牌匾中地名用字;
(九)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当地政府或者建设单位申报。
2.审查责任:县地名办受理审核。
3.决定责任:地名办审查及现场踏勘,并作出批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MZ
00030000
其他行政
权力
社会团体年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大洼区民政局 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受理社会团体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责任:政务中心窗口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管理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MZ
00040000
其他行政
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 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 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大洼区民政局 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责任:政务中心窗口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管理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MZ
00050000
其他行政
权力
县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备案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1985年1月15日颁布)
第五条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
2.审查责任:主办股室汇总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审查申报材料,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复核,局领导签批,报请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4.事后管理责任:报送民政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MZ
00060000
其他行政
权力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规范性文件】《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 企业申请福利费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以下简称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请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福利企业 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辽民发【2008】15号)
第五条 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机关为省级民政部门。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在职职工名册;
(6)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录用表》(附表2);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8)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残疾职工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及个人缴费记录;
(9)《残疾职工岗位安排表》(附表3);
(10)由民政管理部门经实地考核后,出具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具有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
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初审,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复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复审后的材料进行审核,经核准的,颁发《福利企业证书》。申请人凭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企业要求进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对其提供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由相关业务组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对合格企业做出结论;
4.送达责任:由区民政实地审查合格后发放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送达到企业。
市区
同权
QTMZ
00070000
其他行政
权力
福利企业年度资格认定 【规范性文件】《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 企业申请福利费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以下简称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请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辽民发【2008】15号)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组织一次福利企业年度资格审核认定,由企业填报《辽宁省福利企业年度资格认定表》(附件7),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对所属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逐级上报到省级民政部门,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年度资格认定意见。通过认定的企业可凭《辽宁省福利企业年度资格认定表》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向有关部门申请应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大洼区民政局 1审查责任:审查企业相关材料,组织现场检查。2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区
同权
QTMZ
00080000
其它行政权力 建设公墓审核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大洼区民政局 受理责任:建设公墓审核,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街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区民政局,符合承建要求予以受理。
审核责任:申请建设单位递交相关材料,对建设地点进行现场勘查。
决定责任:通过审核后报局党组,符合建设要求的上报市级民政部门。不符合建设要求,说明理由。


市区
同权
QTMZ
00090000
其他行政
权力
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规章】《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9号)第三条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形式公布。从事《目录》中假肢和(辅助器具)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所需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颁发“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的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颁发许可证书和文件,并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
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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