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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发布时间:2018-01-29 浏览次数:526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权责事项目录表
项目编码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GT0001
0000
行政许可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初审符合要求的,实地踏勘、确认,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审批阶段责任:政府审批后,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02
0000
行政许可 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初审符合要求的,实地踏勘、确认,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审批阶段责任:政府审批后,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03
0000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立项或备案材料,国有土地批文或权属来源,县政府相关批准文件,协议,用地单位及负责人相关材料)。
3.会议研究责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和县土委会研究决定,签订协议。
4.供后监管责任:向局执法监察部门移交出让合同、协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04
0000
行政许可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土地使用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保留许可、注销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05
0000
行政许可 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1)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会同相关科室会审。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临时用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06
0000
行政许可 农用地转用组卷审查组卷报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文件规定审查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组卷手续并上报备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07
0001
行政许可 采矿权审批 矿区范围划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颁布)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和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办法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1)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会同相关科室会审.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1)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销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07
0002
新设采矿权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颁布)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颁布) 第二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和开采菱镁矿、锰、钼、硼、玉石和滑石等矿产资源以及由外商投资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1.受理责任:(1)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会同相关科室会审.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1)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销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07
0003
采矿权变更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办法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1.受理责任:(1)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会同相关科室会审.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1)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销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07
0004
采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结社规模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1.受理责任:(1)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会同相关科室会审.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1)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销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07
0005
采矿权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班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1.受理责任:(1)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会同相关科室会审.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1)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销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08
0000
行政许可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宅基地批复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09
0000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3公顷以上)审批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关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3公顷以上(含本数)的或者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1)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会同相关科室会审.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临时用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1)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销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10
0000
行政许可 使用集体未利用地审批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1)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会同相关科室会审.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建设用地批复》;不予批准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1)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销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11
0000
行政许可 农民建房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颁布)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1)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会同相关科室会审.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建设用地批复》;不予批准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1)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销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12
0000
行政许可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0.5公顷以上)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1)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会同相关科室会审.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1)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销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13
0000
行政许可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 第三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1)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会同相关科室会审.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1)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销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14
0000
行政许可 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2010年5月9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附件1 第91项 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经营许可 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1)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会同相关科室会审.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1)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销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HGT0001
0000
行政处罚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T0002
0000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
月28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T0003
0000
行政处罚 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闲置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的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T0004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不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2002年7月1日颁布)
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不汇交地质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T0004
0002
2.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2002年7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T0005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T0005
0002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T0006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222号,1997年7月3日修正)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T0006
0002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222号,1997年7月3日修正)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T0006
0003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222号,1997年7月3日修正)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1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有管辖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ZSGT0001
0000
行政征收 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1998年2月12日颁布)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 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 0 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等,减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矿业权人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ZSGT0002
0000
行政征收 采矿权价款的征收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1998年2月12日颁布) 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等,减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矿业权人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ZSGT0003
0000
行政征收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规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7月1日颁布)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土地闲置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标准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土地出让等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土地闲置权属人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ZSGT0004
0000
行政征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标准等,减缴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该幅土地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ZSGT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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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耕地开垦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标准等,减缴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耕地开垦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该幅土地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ZSGT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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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耕地复垦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耕地复垦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标准等,减缴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耕地复垦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该幅土地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ZSGT0007
0000
行政征收 土地补偿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土地补偿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标准等,减缴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土地补偿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该幅土地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CGT0001
0000
行政检查 土地开发、土地储备整理、土地复垦检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三个平台建设总体方案》(辽国土资发[2013]401号) 第八条 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负总责,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分解落实省下达的土地整治计划任务,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批准和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听取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设计执行和工程任务完成等情况的汇报,并接受专家质询。(二)听取项目技术复核情况和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意见。(三)查阅报验资料。(四)实地查验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数量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政府下达验收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政府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质量检测资格的质检机构对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进行检验,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必须持有检验员证,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合同方(施工企业)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在国土系统或者向相关企业通报监督抽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责成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CGT0002
0000
行政检查 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如实 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检查;由所在地县级相关股室配合、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检查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受理责任:矿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根据企业年度内生产情况核实年检表相关内容。(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1)对年检合格的,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的“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年检合格”并签章。(2)对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的“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
5.送达责任:年检结果反馈企业。
6.事后管理责任:(1)采用适当方式公开年检通过及未通过的企业名单。(2)每年4月底前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RGT0001
0000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颁布)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1月24日颁布)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查验和实地查看责任: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3.登记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发证责任: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5.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RGT0002
0000
行政确认 土地抵押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查验和实地查看责任:登记机构受理土地抵押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对该幅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3.登记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发证责任: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土地抵押登记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5.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RGT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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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辖区内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查验和实地查看责任:登记机构受理土地权属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3.登记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登记手续。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发证责任: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5.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RGT0004
0000
行政确认 对破坏耕地资源进行鉴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
二、关于移送证据
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出具鉴定结论;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审查责任:对提交鉴定案件违法用地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违法用地时间,圈占土地面积、地类、图斑号,地面固化(硬化)及其建筑物涉及的面积、地类、图斑号,地面堆积物的化学性质、渗透程度、占地面积,挖损土地深度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申请单位完善。 2.鉴定责任: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请示后,5日内组织现场勘测,15日内拟定鉴定意见,并经鉴定委员会研究,作出鉴定结论。 3.送达责任: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请示后2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有关县申请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JGT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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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3.依法调解阶段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4.处理阶段责任: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JGT0002
0000
行政裁决 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年1月3日颁布)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3.依法调解阶段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4.处理阶段责任: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GT0001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
第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立项或备案材料,国有土地批文或权属来源,县政府相关批准租赁文件,租赁协议,用地单位及负责人相关材料)提出租赁、作价出资或都入股方案建议。
3.会议研究责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和县土委会研究决定,签订协议。
4.供后监管责任:向局执法监察部门移交租赁协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GT0002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开工项目申报审核 【规范性文件】《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 第九条 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组织专家论证。
3.决定阶段责任:对评审修改后的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审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公示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GT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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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第一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实地进行检验,初验符合要求的,进行会签。
3.决定阶段责任:会签完毕,分管局长、局长、分管县长签署,上报审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GT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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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审查备案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2004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备案责任: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
2.登记责任:(1)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后15日内,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2)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同时办理;(3)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4)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残留或者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同时办理;(5)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由批准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同时办理。
3.保密责任: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要求保密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GT0005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初验 【规范性文件】《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预审决定,出具预审意见。
4.送达责任:送达预审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预审意见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GT0006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2008年11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实地验收,组织专家论证。
3.决定阶段责任:对评审修改后的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审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公示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GT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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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验 【规范性文件】《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等,减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矿业权人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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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采矿权年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1月1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施工和开采活动,实行年检制度。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应按有关规定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年检合格的,缴纳下一年度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予以年检注册。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等,减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矿业权人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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