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审批部门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共同审 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 及依据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1 | 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初审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手续的通知(辽人发【1992】43号) 第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公伤亡,除按省政府颁发的《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自理暂行条例》(辽政发【1982】224号文件)《关于划分因工和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辽劳险字【1986】116号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因工伤亡的认定,并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审批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 无 | ||
2 | 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澳台人员在我区就业许可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第九十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14日颁布)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六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办发[2010]6号)。 |
无 | 企业及个人 | 无 | ||
3 | 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劳动用工备案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3年5月30日颁布)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以及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律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统一使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辽人社[2009]335号) 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及全省统一推行网上备案工作。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 无 | ||
4 | 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劳动关系认定 | 【法律】 《档案法》(1987年9月5日颁布)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辽档发[2004]24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档案是用人单位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在招聘、培训、考核、奖惩、晋级、选拔、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职工享受各项劳动待遇、记录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的重要凭证,是国家和用人单位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辽档发[2005]9号) 凡属档案丢失补办的,按照劳动保障管理权限进行属地化认定的原则,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经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设立、批准,省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及在省统筹行业所属企业,其审核认定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 无 | ||
5 | 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工因工伤残和死亡待遇及工伤保险费率初审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 无 | ||
6 | 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设立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颁布)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职业能力建设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2号) 第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 1、民办学校的审批、日常管理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二条 技工学校审批管理 1、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 无 | ||
7 | 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设定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初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颁布)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职业能力建设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2号) 第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 1、民办学校的审批、日常管理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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