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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1-29 浏览次数:562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行政许可 辽河保护区内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市政府下放《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5】37号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1.申请单位有效营业执照。
2.危险废物过境转移申请表。
3.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经营许可证。
4.与接受单位签订的初步意向书。
5.提供过境转移备案联单。
6.危险废物过境方案
2 行政许可 辽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1988年5月18日颁布) 第十三条 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必须经过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市政府下放《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5】37号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1.提出书面申请。
2.被拆除船舶的资料。
3.提供所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数量。4.拟回收处理方式。
3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初审 【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颁布)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1.基础资料:(1)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3)填写申报表。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要件:(1)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查批复的请示2份;(2)环境影响报告书2份;(3)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3.审批要件:(1)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技术评估后,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纸质版2份)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 ;(2)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报告(纸质版1份)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附专家意见(纸质版1份)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专家组签名名单(纸质版1份)
4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土地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区土地。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1.申请文件2份。
2.确需占用土地理由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2份。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占用土地方案及相关图纸2套。
4.具有相应水利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由省辽河局组织审查的专家评审意见(份数按工程所涉省市县数量确定)。
5.占用土地单位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建后权力与责任协议书一式3份。
6.涉及环境保护等须前置审批的项目,须提供相关单位的批复文件2份。
7.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须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2份。
8.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5 其他行政权力 在辽河保护区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打井、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对河道不利影响活动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挖砂、采石、取土、淘金以及爆破、钻探、打井;开采地下资源。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1.申请文件2份。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打井、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方案的相关图纸2套。
3.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对堤防工程影响评价报告及由省辽河局组织审查的专家评审意见(份数按工程所涉省市县数量确定)。
4.涉及环境保护等须前置审批的项目,须提供相关单位的批复文件2份。
5.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须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2份。
6.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6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河道内建设、扩大排污口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十九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建设和扩大排污口。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1.建设和扩大排污口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有效的排污许可证。
4.建设和扩大排污口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2)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3)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4)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5)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6)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7)论证结论。建设和扩大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7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1.现有污染源及限期治理完成的老污染。
2.新建项目试运行阶段
3.新建项目竣工验收。
4.限期治理期间的排污者。
8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九)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1.申请文件2份。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利用方案及相关图纸2套。
3.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对堤防工程影响评价报告及由省辽河局组织审查的专家评审意见(份数按工程所涉省市县数量确定)。
4.堤身与堤顶公路管理和维护办法一式3份。
5.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9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八)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1.申请文件2份。
2.项目方案及相关用地图纸2套(应能说明占用或影响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利工程等情况)。
3.具有相应水利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由省辽河局组织审查的专家评审意见(份数按工程所涉省市县数量确定)。
4.涉及环境保护等须前置审批的项目,须提供相关单位的批复文件2份。
5.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0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采集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颁布) 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1.申请文件2份。
2.采集品种、物种资料说明2份。
3.采集方案及采集地点、范围草图2套。
4.涉及需要国家批准的采集手续复印件1套。
5.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1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初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2010年12月25日颁布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1、申请文件2份。
2、项目方案及相关用地图纸2套(应能说明占用或影响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利工程等情况)。
3、具有相应水利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由省辽河局组织审查的专家评审意见(份数按工程所涉省市县数量确定)。
4、涉及环境保护等须前置审批的项目,须提供相关单位的批复文件2份。
5、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2 其他行政权力 在辽河保护区内海域滩涂使用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颁布)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市政府下放。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人资信证明;市、县(区)两级部门书面报审文件;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意见;有批准或核准权的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提交解决方案和协议;工程项目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辽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准文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专家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申请海域的坐标图一式十份(包括项目位置图和界址图,必须由具备海洋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统一坐标系)。
13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改变林地用途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七)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改变林地用途。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1.《树木采伐申请书》2份。
2.出具林木权属证明。
3.改变林地用途,征占用林地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因遭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的,需提交灾害调查报告。
5.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4 其他行政权力 在辽河保护区内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初审 【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颁布)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纸件2份。
2.建设单位应提交验收申报表1份、试生产批复和自查报告各2份,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4.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纸件1份,电子件1份。
5.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纸件1份。
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1份
15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1.申请文件2份。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有关部门已批准的文件2份。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作出的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及相关图纸2套(应能说明占用或影响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利工程等情况)。
4.具有相应水利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由省辽河局组织审查的专家评审意见(份数按工程所涉省市县数量确定)。
5.专家评审认为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道水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须提供具有相应水利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补救措施方案2份。
6.涉及环境保护等须前置审批的项目,须提供相关单位的批复文件2份。
7.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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