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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1-29 浏览次数:349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行政许可 蔬菜水果、河蟹、鞭炮、烧烤等露天市场,临时性商品市场、展销会设立审核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颁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证件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颁布)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证件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阅报栏、电子显示屏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04年9月2日颁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处罚 对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颁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对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擅自改变、占用、破坏绿化规划用地,损坏、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2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以及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破坏、改变市政设施,影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2006年1月13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损害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1至5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照商贩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04年9月2日颁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侵占人行道和城市道路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颁布)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另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防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防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供暖、供水、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擅自拆改供暖、供水、燃气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5月1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04年9月2日颁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处罚 对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处罚 对民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户外搭灵棚、设灵堂,在殡仪场所之外播放或者吹奏哀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2013年1月1日颁布)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证饮食摊点的处罚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权决定书
6.送达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其他行政权力 环境卫生设施(含公共厕所)建设、改造、拆除或拆迁审核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04年9月2日颁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证件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其他行政权力 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志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置审批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04年9月2日颁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证件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其他行政权力 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设置岗亭、书报亭,设置雕塑,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04年9月2日颁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必须内容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雕塑品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证件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2005年6月1日颁布)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证件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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