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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权责清单2015年版(初稿)

发布时间:2018-01-29 浏览次数:590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1 其他行政权力 离退休人员异地养老保险生存认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
二、协助认证工作应以方便退休人员为原则,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尚未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暂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乡镇
社保部门
1.受理责任:长期居住在异地的企业退休职工通过邮寄形式领取《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1)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上一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微机操作予以认证。(2)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上一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微机操作不予认证。(3)异地退休人员填写完《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后,把此表邮回社保分局。 2.审查责任:材料齐全的异地居住人员以回信或直接送达的方式与上一级社保经办机构联系。 3.决定责任:社保分局根据《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对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进行生存认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初审 【规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
第三条: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乡镇
社保部门
1.受理责任:申请人将户口本、身份证、本村开具的居住证明及复印件报社保部门。
2.审查责任:镇社保将申请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制表,报上一级社保部门。
3.决定责任:社保部门根据上报情况进行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其他行政权力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在职参保退休审批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 乡镇 社保部门 1.受理责任: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在社区办理登记并填写参保申请表。
2.审查责任:社区社保员把参保人员名单报镇社保初审,在报县级社保审批,审批合格人员入信息,县级部门审批合格人员,对个人建立账户进行收费缴费,打印养老缴费单。
3.送达责任:送达申请人缴费单子,个人开户缴费,次月缴费期转到个体股缴纳以后年度的保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其他行政权力 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理初审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号)
第二条(三)覆盖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 社保部门 1.受理责任: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 2.审查责任:社区填写参保登记表并报到镇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由医保办到县级社保部门申报,县级社保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打印开户通知单。
3.送达责任:下发到社区,由社区发给参保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其他行政权力 《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初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24号)
第四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可承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基础性工作。
乡镇
社保部门
1.受理责任:本人或代理人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失业证申请表》。(1)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告知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上传数据。
2.审查责任:由镇级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并填写《就业失业证申领表》、《就业失业人员登记表》,报县级社保部门复审。 3.送达责任:复审通过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其他行政权力 申请城镇廉租住房资格审核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公议讨论通过)
第四章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乡镇
社保部门
1.受理责任: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提供书面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审查责任:(1)社区审查:街道办事处凭借本人申请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入户调查,对申请人情况核实、审查。(2)街道审核:乡镇进行复核、确认、统计,对证件齐全的,主管乡镇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章。(3)街道报批:乡镇将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县级部门审批。(4)公示:审批合格后,社区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5)审批与管理:对申请廉租房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户,书面通知所在街道办事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户,书面通知所在街道办事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其他行政权力 一胎生育指标审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第十七条: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乡镇
计生部门
1.受理责任: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拟落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2.审查责任:镇计生办审查,证件齐全,当天办理。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发放一孩生育通知单,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其他行政权力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乡镇
计生部门
1.受理责任: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审查责任: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当日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告知不予核准的决定及理由。补全后再发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其他行政权力 《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办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批准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
乡镇
计生部门
1.受理责任:本人提出申请,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出具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和医学意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审查责任:镇计生办受理及审核。 3.决定责任:由计生部门出具批准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其他行政权力 《独生子女光荣证》核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辽人口发[2007]47号)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申请材料的审核、报批、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
计生部门
1.受理责任:个人提出申请及材料填写《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
2.审查责任:夫妻双方单位或社区初审;夫妻双方均为城市户籍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夫妻一方是我市户籍的且子女户籍是我市的可由其户籍所在地审核批准。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镇计生办审批发放《独生子女光荣证》,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其他行政权力 再生育指标初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
计生部门
1.受理责任:再生育的夫妻,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镇计生办审查,镇计生办受理,同时申请人填写再生育审批表,镇计生办提出初步审批意见,证件齐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其他行政权力 病残孩鉴定初审 【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日)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乡镇
计生部门
1.受理责任:个人提出申请及材料,并出具相关医学鉴定证明。
2.审查责任:镇计生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报县卫生计生部门。
3.审批责任:县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相关材料及本部门审核意见上报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其他行政权力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审核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辽人口发[2008]25号)
二(三)3: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扶助对象《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对有异议的,要进一步取证核实,待无异议后,由计生办复核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连同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留存归档)上报所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乡镇
计生部门
1.受理责任:具备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申请人,携带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独生子女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名登记,填写辽宁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申请表。
2.审查责任: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扶助对象《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待无异议后,由计生办复核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连同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留存归档)上报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许可 享受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待遇审批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56号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乡镇
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告知不予核准的决定及理由。(3)材料不齐的,当场或10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
2.审查责任: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申请人,享受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给付 孤儿养育经费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
第一条 高度重视孤儿救助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57.3万名,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党和政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为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方向。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四条 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用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救治费用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乡镇 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经社区居(村)委会、镇、县民政局确定的我县孤儿。
2.审查责任:对孤儿补贴资金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孤儿补贴资金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经确认将孤儿人数和补贴资金进行汇总,报县财政局。
5.事后监管责任: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
6.实施责任:按时发放孤儿补贴金。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给付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补助金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5号) 第一条 对象范围 (一) 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 (二)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第三条 发放渠道 (一) 精简职工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待遇能够得到及时落实的,救济补助费按新标准由原渠道发放;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救济补助费不能发放的,转由民政部门管理。今后,因企业破产、转制导致待遇不能落实的精简职工,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随时转由民政部门管理。
(二) 救济补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继续由各机关事业单位按新标准负责发放。
(三) 民政部门除负责原有的救济对象外,还负责移交的破产、转制企业的精简职工救济补助费的发放。
乡镇 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经社区居(村)委会、镇、县民政局确定的我县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2.审查责任:对60年代精简补助金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60年代精简补助金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打到申请人一卡通账户。
5.事后监管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5号)。
6.实施责任:按时发放60年代精简补助金。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给付 低保家庭、边缘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资金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 《关于实施全省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意见》(辽民发[2010]11号)
第二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集中供暖和自行取暖方式分别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县域低保对象每户救助面积标准不高于一处住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含75平方米)救助对象实际住房面积低于救助面积标准的按实际建筑面积救助,超出救助面积标准的,低保对象自己负担。集中供暖的低保边缘户的救助标准均按照集中供暖低保对象救助额度的80%执行;自行取暖的救助对象均用燃料费用的一定比例按户确定救助标准,原则上自行取暖的城区和县域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对象按照同一救助标准每年每户600元执行。
乡镇 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低保户领取证、低保边缘户救助证、采暖费收据复印件、申请人房屋产权证或者实际居住人与房屋产权人租房协议复印件、镇、社区居(村)委会证实原件。(2)县域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将相关手续准备齐全后,报社区居(村)委会。
2.审查责任:(1)经社区居(村)委会、镇、县、市民政局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县财政局。
3.送达责任:(1)经市、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银行(2)银行将补贴资金打到申请人一卡通账户。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盘民发[2013]162号文件《关于实施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说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给付 低保家庭、农村五保家庭电价补贴金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电价补贴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2]30号) 第一条 从2012年7月1日起全省试行阶梯电价后,市供电公司对全市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月按现行电价0.50元/度的标准,给予10度的电价补贴。 乡镇 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经社区居(村)委会、镇、县民政局确定的我县低保户及五保户家庭。
2.审查责任:经市、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市供电公司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制定账户。
3.送达责任: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打到申请人一卡通账户。
4.事后监管责任: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电价补贴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2]30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其他行政权力 城镇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住房补贴初审 【规章】《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盘政发[2007]15号)
第九条:(一)凡符合补贴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到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经社区确认后,又社区填写《盘锦市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审批表》,并经公安派出所做出户籍确认,报街道办事处。(二)街道办事处凭申请家庭填报的《审批表》和提供的材料受理其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调查初审,经初审后报区住房补贴管理机构。
乡镇
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提供书面申请(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满三年,连续一年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经济收入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之间赡养、抚养、抚养关系证明。
2.审查责任:(1)社区审查:街道办事处凭借本人申请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入户调查,对申请人情况核实、审查。(2)街道审核:乡镇将审批表、初审材料进行复核、确认、统计,对证件齐全的,乡镇民政指导社区填写审批表,主管乡镇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章。(3)街道报批:乡镇将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4)审批与管理:县级相关部门完成对区住房补贴管理机构确认的《审批表》进行审查,对复核条件的程序完备的申请户,书面通知区住房补贴管理机构及所在街道办事处。(5)公示:审批合格后,社区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签订协议,申请人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城镇特殊困难家庭住房补贴协议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其他行政权力 低保家庭、边缘家庭中应届考上二本及以上学生的福彩助学资金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14年“福彩助学大学圆梦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福函2014]98号)
第一条 凡是我市今年考入二本以及二本以上普通高等学校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的学生均可申请福彩助学资助
乡镇 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1)县域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将相关手续准备齐全后,报所在乡镇进行初审。包括:户口本、身份证、低保户领取证、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复印件、高考成绩单、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福彩助学子,大学圆梦行动资助申请表原件(2)经镇民政办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
2.审查责任:(1)经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民政局将材料送到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和福彩中心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送达责任:(1)市民政局举行受助学生参加的资金发放仪式,受资助的学生凭相关证明材料领取。
4.事后监管责任: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福彩助学大学圆梦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福函[2014]98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其他行政权力 县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 【行政法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9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 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提供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对提供材料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并填写盘锦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低保待遇审批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居民低保(边缘)待遇审批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全手续材料。
2.审查责任:(1)社区(村)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跟踪消费、行业评估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表决。(2)社区(村)公布拟上报名单,进行第一次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无异议上报镇民政办公室。(3)镇民政复核后,对情况属实证件齐全的,填写审批表,镇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3.决定责任:(1)镇民政将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县民政局低保股审批。(2)县民政局按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完成对新办、停办、增减金额等项的审查、审批工作。
4.送达责任:(1)经县民政局审批合格后,社区(村)将审批结果第二次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说明其原由,由社区(村)或镇通知申请人。(2)对无异议的低保户于下月初发放保障金领取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银行一卡通进行发放。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相关说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其他行政权力 居民低保边缘待遇审批 【行政法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9月29日颁布)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 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提供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对提供材料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并填写盘锦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低保边缘户待遇审批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居民低保(边缘)待遇审批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全手续材料。
2.审查责任:(1)社区(村)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跟踪消费、行业评估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表决。(2)社区(村)公布拟上报名单,进行第一次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无异议上报镇民政办公室。(3)镇民政复核后,对情况属实证件齐全的,填写审批表,镇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3.决定责任:(1)镇民政将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县民政局低保股审批。(2)县民政局不定期进行入户抽查。
4.送达责任:(1)经县民政局审批合格后,社区(村)将审批结果第二次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符合低保边缘户条件的,说明其原由,由社区(村)或镇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相关说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其他行政权力 困难居民医疗二次救助审批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2月21日颁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乡镇 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1)村(社区)负责统计低保户或者边缘户大病患者的档案材料,并进行初步计算和审核,审核后填写医疗二次救助审批表并由村(社区)主任签字并盖章。(2)村(社区)负责把档案材料送到乡镇民政办,由镇民政办负责二次审核,审核无误后领导签字盖章。
2.审查责任:(1)乡镇民政办把档案材料送到民政局,民政局负责全县医疗二次救助患者的汇总,再次审核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救助金额、制定报表,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3.送达责任:(1)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全县一卡通发放。(2)大病患者到信用社领取救助金。
4.决定责任: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全县一卡通发放。
5.事后监管责任:档案资料由县民政局及乡镇民政办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其他行政权力 优抚救助对象资格审核 【行政法规】《军人优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 号,2011年8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05〕18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优抚资金发放对象的资格,建立优抚对象资料数据库,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发放人员、开支项目和标准。
乡镇
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供有效证件,填写定期抚恤补助申请表或临时困难补助报告。(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告知不予核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责任:社区入户核实之后,上报镇民政办,镇民政办核实后,上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优抚救助对象。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申请人,发放优抚资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其他行政权力 孤儿救助资格初审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1]161号)
四、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孤儿父母双亡或失踪证明(公安部门或法院证明)。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民政局核定、审批。
乡镇
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及签名,加盖公章后,将两份粘贴有证明材料的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原件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2.审查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审查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者,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认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对批准认定人员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儿童福利证》,领取《儿童福利证》的人员今后将纳入孤儿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其他行政权力 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
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填《申请书》,职工填所在单位《收入情况证明》。(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告知不予核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责任:(1)社区审查:社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跟踪消费、行业评估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2)张榜公布:社区公布以上报名单,争取群众意见,无举报者上报乡镇。(3)街道报批:乡镇将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县级部门审批。(4)街道审核:对证件齐全的,乡镇民政指导社区填写审批表,主管乡镇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章。(5)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小组要严格履行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劳动能力鉴定程序。(6)审批与管理:对新办、停办、增减金额等项的审查、审批工作。(7)二次公布:经县级部门审批合格后,社区将审批结果第二次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3.决定责任:确定低保户,发放低保金。
4.送达责任:对无异议的低保户发放保证金领取证,低保户到所在社区领取保证金同时提出下月停发或续领保障金申请。         5.事后监管责任:低保户实行动态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其他行政权力 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申请应急救助初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试行办法》(辽民发〔2004〕18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申请应急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核实情况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评议结果进行初审,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填写《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乡镇
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填《申请书》职工填所在单位《收入情况证明》。
2.审查责任:(1)社区审查:社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跟踪消费、行业评估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2)社区公示:社区村干部对所需救助家庭进行调查、评议、公示、时间为3天无异议的,填写《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表》。(3)审批与管理:完成对所需救助家庭的审查、审批工作。(4)街道报批:乡镇将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县级部门审批。(5)街道审核:对证件齐全的,乡镇民政指导社区填写审批表。(6)二次公布:县局部门审批合格后,社区将审批结果第二次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发放救助金,对无异议的困难户发放保证金,困难户到所在社区领取保证金同时提出下月停发或续领保障金申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行政许可 《居住证》办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3年1月1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1日实施)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公安派出机构负责实有人口登记、《居住证》发放工作,并负责采集实有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等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以下简称实有人口基础信息)。
乡镇
公安派出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行政许可 落户、户籍迁移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1958年1月9日实施)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乡镇
公安派出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行政许可 户口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施行)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乡镇
公安派出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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