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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镇党委原党委书记XXX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

发布时间:2016-12-02 浏览次数:8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县委组织部(大组函〔2016〕5号)的要求,我局于2016年4月25日至7月 2日,对XX镇原党委书记XXX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进行了就地审计。本次审计主要从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入手,重点审计了该镇2015年度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末执行国家财政法规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XX镇人民政府、XX国资公司及XXX同志本人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局的责任是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自然情况

    XX镇隶属于大洼区人民政府,全镇耕地面积59236亩,其中:水稻面积55459亩,经济作物面积277亩,苇田面积3500亩。社会总户数5026户,总人口19386人。镇机关内设15个科室和12个事业单位,共有干部职工45人,国资公司内设3个科室,共有干部职工13人。

    XXX同志于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末任XX镇党委书记,负责镇(公司)全面工作。


(二)各项指标及完成情况

    2015年度各项指标及完成情况

    1.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计划1920万元,实际完成2394万元,完成计划的124.7%,比计划增加474万元;

    2.对上争取资金计划2500万元,实际完成2654万元,完成计划的106.2%,比计划增加154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计划11亿元,实际完成8.8亿元,完成计划的80%,比计划减少2.2亿元;

    4.农村人均纯收入计划实现13720元,实际完成13569元,完成计划的98.9%,比计划减少151元;

    上述指标及完成情况分别由区财政局、区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供。

(三)资产、负债、净资产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1.接任时情况

    资产159226799元,其中:现金5866209元,银行存款12876635元,其他应收款34716891元,内部往来30407539元,与上级往来4532857元,应收家庭农场款5094770元,存货376662元,固定资产59250476元,累计折旧-1725968元,待处理财产损失8299063元,固定资产清理-628335元,长期投资160000元。

    负债126529468元,其中:短期借款26720801元,其他应付款99150160元,专项应付款183691元,应付职工薪酬216628元,长期借款258188元。

    净资产及所有者权益32697331元,其中:资产基金33046971元,实收资本5630556元,资本公积22731772元,事业结余6978元,财政拨款结余682494元,利润分配 -24078687元,本年利润-5322753元。

    2.离任时情况

    资产146394568元,其中:现金230159元,银行存款13209897元,其他应收款42263657元,内部往来28941444元,与上级往来-9405196元,应收家庭农场款6373512元,存货376447元,固定资产58299888元,累计折旧-1725968元,待处理财产损失8299063元,固定资产清理-628335元,长期投资160000元。

    负债115618080元,其中:短期借款26720801元,其他应付款88238772元,专项应付款183691元,应付职工薪酬216628元,长期借款258188元。

    净资产及所有者权益30776488元,其中:资产基金32096384元,实收资本5630556元,资本公积22731772元,事业结余6978元,财政拨款结余-6048935元,利润分配-23837458元,本年利润197191元。

(四)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末总收入17884292元,其中:税收收入153936元,非税收入204424元,转移性收入17525932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末总支出19540715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654058元,国防支出31505元,公共安全支出173243元,教育支出1227262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78437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596773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503592元,城乡社区支出9429690元,农林水支出-4907857元,上解支出2754012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末总结余-1656423元(财政拨款结余573960元,其他应付款贷方结余挂账-2230383元)。

    1.2015年9至12月末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收入14896757元,其中:税收收入-2469750元,非税收入92086元,转移性收入17274421元。支出8869862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752715元,国防支出30305元,公共安全支出138602元,教育支出734225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44654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62723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64580元,城乡社区支出5692987元,农林水支出-7551566元,上解支出2000637元。结余6026895元(当期财政拨款结余6622895元,其他应付款-596000元)。

    2.2016年1至3月末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收入2987535元,其中:税收收入2623686元,非税收入112338元,转移性收入251511元。支出10670853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901343元,国防支出1200元,公共安全支出34641元,教育支出493037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33783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34050元,医疗卫生支出439012元,城乡社区支出3736703元,农林水支出2643709元,上解支出753375元。结余-7683318元(当期财政拨款结余-6048935元,其他应付款-1634383元)。

(五)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情况

   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末经营总收入5879984元(营业收入)。经营总支出118811元,其中:管理费用122550元,财务费用-3739元。经营总利润5761173元。

    1.2015年9月至12月末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情况

    经营收入5091682元(营业收入)。经营支出-472300元,其中:管理费用-471075元,财务费用-1225元。经营利润5563982元。

    2.2016年1月至3月末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情况

    经营收入788302元(营业收入)。经营支出591111元,其中:管理费用593625元,财务费用-2514元。经营利润197191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该单位帐面固定资产原值58299888元,净值56573920元,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确认固定资产原值50044329元,净值48319579元,盘亏固定资产原值8255559元,净值8254341元,据此审计确认固定资产原值50044329元,净值48319579元。


    政府盘亏长城轿车、面包车原值83952元,净值83952元;公司盘亏养禽场土地、制药厂土地等原值8171607元,净值8170389元。均属以前遗留问题,一直未作账务处理。XXX同志不承担责任。

    审计结果表明:XXX同志任职期间能够履行其党委书记职责,资产比接任时的15922.7万元减少1283.3万元,其中:现金减少563.6万元,银行存款增加33.3万元,其他应收款增加754.6万元,与上级往来减少1393.8万元,内部往来减少146.6万元,应收家庭农场款增加127.9万元,固定资产减少95.1万元。负债比接任时的12653万元减少1091.2万元(其他应付款)。净资产及所有者权益比接任时的3269.7万元减少192.1万元,其中:资产基金减少95.1万元,未分配利润增加24.1万元,本年利润增加552万元,财政拨款结余减少673.1万元。2015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实现2394万元,对上争取资金2654万元。内控制度基本健全,财政、财务收支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基本真实。但也存在未办理招投标及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规范管理。

三、固定资产减少95万元的责任界定

    XXX同志任期内固定资产增加274万元(学校操场硬化、空调、锅炉等),减少369万元,其中:1.小房学校64756元,大房学校187246元、新屯学校2383365元、敬老院宿舍食堂及办公室等1014379元,计3649746元。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大国办发(2008)31号批复核准,于2015年9月作账务处理;2.司法所客车40900元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大国办发(2012)15号批复核准,于2015年11月作账务处理。因此形成任期内固定资产净减少95万元,XXX同志不承担责任。

四、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工程未进行招投标2134468元

    经审计,2015年12月23号凭证支付王家荆波水泥制品厂草坪砖款2134468元列经费支出,未进行招投标。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招标管理办法》(辽政发﹝2003﹞第160号)第六条一款“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第二款“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和第十二条一款“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规模标准的进行招标”的规定,该镇上述工程项目总投资2134468元未办理招、投标手续,审计定为违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第21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审计决定对该镇上述工程项目总投资2134468元未办理招、投标手续按千分之十罚款21344元上缴区财政。

    (二)未列固定资产和资产基金55555元

    经审计,2016年1月第118号会计凭证,银行存款支付电脑、打印机等55555元,未列固定资产和资产基金管理。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年第71号)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的规定,审计定为违规。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规定,审计责令该单位将上述未列固定资产纳入固定资产和资产基金管理。

五、审计建议

    1.建议该单位及财会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项目管理。

    2.建议该单位财务人员应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杜绝账外固定资产的形成。

 

 

                                 

                                 大洼区审计局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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