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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评价改革将突出教学业绩

发布时间:2016-11-20 浏览次数:427
本报北京9月20日讯(记者 陈少远)考核评价是高校教师选聘、任用、薪酬、奖惩等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是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的“指挥棒”。记者今天获悉,教育部近日印发《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
    《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教师“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扭转重数量轻质量的科研评价倾向,鼓励潜心研究、长期积累,遏制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探索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将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学术成果作为评价教师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针对不同类型、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
    为扭转对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重视不够的现象,《指导意见》提出,对高校教师的考核评价要突出教育教学业绩,所有教师都必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师教学业绩在校内绩效分配、职称(职务)评聘、岗位晋级考核中的比重,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除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等原因外,教学工作量不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其年度或聘期考核应为不合格。
    《指导意见》提出,重视社会服务考核,综合考评教师社会服务,完善科研成果转化业绩的考核。聘任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与服务岗位的教师,主要考查其实施科研成果转化的工作绩效,并作为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教师离岗创业有关政策,保障教师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合法收益。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师德考核力度,将师德考核贯穿于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和奖惩的首要内容。高校教师有师德禁行行为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并依法依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充分发挥发展性评价对于教师专业发展的导向引领作用,推进发展性评价改革,形成推动教师和学校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中国教育报》2016年9月21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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