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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洼区低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0 浏览次数:689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盘锦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53号),我市大洼撤县设区已经国务院审批同意。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乡低保一体化工作的通知》(盘政发〔2014〕27号)要求,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大洼区现行的县域低保标准调整为城区低保标准,即低保标准将由421元/人月提高到514元/人月,增幅22%。低保边缘户的确认和审批也按相应标准执行。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大洼区执行城区低保标准后,要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认真核对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将符合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加强低保边缘对象管理。要迅速做好低保边缘对象界定标准的调增工作,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对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建立档案名册,落实救助措施,有效解决其相对贫困问题。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民政、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筹措保障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及时全面完成大洼区低保标准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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