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大洼县防汛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5-02-12 浏览次数:498

大洼县防汛应急预案

大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
        二0一四年四月

 


大洼县防汛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防汛抗洪程序,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效防御洪涝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防洪应急预案》、《辽宁省防汛防旱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洪涝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引发的极可能导致出现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重大险情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在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洪抢险的现代化水平,千方百计确保全县防洪安全,千方百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千方百计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工作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和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工作流域、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1.4.6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汛指挥部”),在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指挥协调全县防汛抗洪抢险工作。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防汛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下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水利局。
2.1.1县防汛指挥部组织机构。
县防汛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武装部部长、政府办主任、公安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信访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农经局、县水文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建局、县交通局、县经贸局、县粮食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供销联社、县卫生局、中国联通大洼县分公司、中国电信大洼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大洼县分公司、中国铁通大洼县分公司、县邮政局、盘锦市供电公司大洼分公司、大洼县石油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分公司。各级政府对防洪抢险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协作,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2.1.2县防汛指挥部的防汛职责。
县防汛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县防洪政策和制度;组织制订主要江河洪水防御方案、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全县有防汛任务的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和有关部门制订洪涝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依法清除河道、蓄滞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特大防汛抢险救灾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县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1.3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职责。
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全县防洪抢险救灾期间重大事项、涉外信息发布及涉外新闻采访等协调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我县灾情以及抗灾救灾行动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防洪抢险救灾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洪抢险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水利局:归口管理全县防汛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防洪排涝减灾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为全县重大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做好大中型水库等重点工程的调控、调度。督促各地做好水利、水电、水库等设施调度、调控,实行科学调控。督促各地做好水毁水利工作的修复。
县武装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部队、武警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积极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各地公安部门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协助地主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和建设的协调安排。
县粮食局:做好救灾粮食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邮政、电信、电力、商业、物资、药品等部门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县农经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受灾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渔业救助,恢复生产。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协调交通秩序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防洪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撤离中转移。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防汛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协助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及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县政府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等工作。
县交通局:协调组织各交通部门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公路、桥梁在建工程的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制定、实施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预案,协调组织各交通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洪抢险物资和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抢修水毁道路、桥梁,全力保障辖区内抢险救灾交通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城建局: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的防洪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居民作好房屋等民用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协助组织城区堤防抢险队伍、调集抢险机械设备和防汛砂石料。协助做好城市防洪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城区排水系统的疏通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人员的转移、抢险救灾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提供洪涝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队伍赶赴抗洪一线,开展治病防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县水文局:负责水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汛期及时跟踪分析最新水雨情情况,并向防汛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水文信息,为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洪水调查、分析及评估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警报工作,发布暴雨各级预警信号和指引。对天气形势作用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汛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和鉴定工作。
中国电信大洼县分公司: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通讯线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调度命令和防汛抗旱信息,如遇线路中断,及时组织抢修。
盘锦市供电公司大洼县分公司:保障防灾抗灾、救灾的用电以及防汛指挥部的日常用电。及时组织抢修水毁供电设施。
县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向群众宣传防灾知识,及时报导灾害性天气的警报、预报以及防汛、防旱的信息。
县海洋与渔业局:及时有效组织水上求助工作,避免或减少辖区水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好紧急时期水上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分公司: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参加洪水、旱灾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县石油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油料供应工作。
2.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有防汛任务的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驻当地解放军部队等组成,其办事机构挂靠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1)县气象局负责实时气象信息监测和报告。
A、县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汛指挥部。
B、实测24h降雨达到150mm时,每12h发布所在区域未来24h或12h降雨预报;实测24h降雨达到250mm时,第12h或6h发布所在区域未来12h的降雨预报;当过去24h降雨达250mm以上时,每6h或3h发布所在区域未来6h的降雨预报。预测预报结果需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指挥部。
2)大洼县水文局负责辽河、大辽河流域的实时水情雨情信息的监测和报告。
A、当实测降雨量1h超过30mm、3h超过50mm和24h超过100mm时,须立即将资料报送同级防汛部门。
B、江河汛情按下列要求报送。
①辽河干流
预测的洪水标准 水情情况的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小于5年一遇 每12h或24h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24h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5~10年一遇 每8h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h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10~20年一遇 每4h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h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20~50年一遇 每2h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h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50年一遇以上 每1h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h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②大辽河干流
预测的洪水标准 水情情况的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小于5年一遇 每12h或24h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24h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5~10年一遇 每12h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24h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10~20年一遇 每8h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h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20~50年一遇 每4h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h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50一遇以上 每2h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h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3.1.2工程信息
(1)堤防信息
 以及其主要支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万亩以上堤防、县城防洪堤及其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部,出现重大险情后,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区域发布预警。发生洪水地区的镇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在每天17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报告工程防守和出现险情况(包括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2)水库工程信息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工程运行状况。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在30min内报县防汛指挥部。
2)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水库防洪预案及时向下游发布预警,迅速处置险情,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险情情况。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及时向受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县防汛指挥部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5h内将初步情况报县防汛指挥部,核实灾情后续报。
(3)县、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洪涝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预警报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的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构建洪水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落实防汛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各级防汛部门组织修订完善江河、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类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需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江河洪水预警
(1)水文部门负责洪水的预报监测工作,及时向各级防汛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未来洪水的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县防汛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向社会发布渍涝预警,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3.2.4报警
县气象局及其属下的气象观测台站、大洼县水文局及其属下的水文测站、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全县洪水灾害的报警部门,负责对全县突发防汛信息或洪水灾害信息的监测、报警和预测。
3.2.5接警
各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级防汛报警的接警。
3.2.6处警
各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洪水灾害预警后,应立即向上级防汛指挥部门及本级有关两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人员、物资等方面的相应准备措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风险图。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县防汛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和修订辽河、大辽河干流防御洪水方案,各镇应组织编制和修订辖区内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公共通信网络。
公共通信网络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和手机短消息服务等,是我县洪水灾害预测预警服务的辅助系统,实现全县洪水灾害信息及洪水预测预警信息的交流、互通、传送和共享。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洪水预警级别划分及确定
洪水灾害预警级别按洪水情况、影响程度等划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各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当地的预警级别。
(1)Ⅰ级预警。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a、辽河、大辽河发生2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全县严重受灾。
b、大堤、各县城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或决堤,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c、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出现垮坝或已垮坝。
(2)Ⅱ级预警。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a、辽河、大辽河发生5年一遇或以上洪水,全县普遍受灾。
b、辽河、大辽河发生5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c、辽河、大辽河主要支流出现1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D、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出现垮坝或已垮坝。
(3)Ⅲ级预警。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a、辽河、大辽河发生超警水位的洪水。
b、辽河、大辽河发生接近5年一遇洪水。
c、辽河、大辽河主要支流发生严重洪灾。
d、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可能垮坝。
(4)Ⅳ级预警。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a、发生局部性的洪涝灾情,灾情继续发展。
b、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我县有大暴雨、特大暴雨降雨过程。
c、全县已连续多日出现中雨、大雨,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有暴雨以上的降雨过程。
3.4.2洪水预警级别发布。
洪水预警由县防汛指挥部负责确定级别,经县防汛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授权人签发后发布。预警主送单位包括:县防总、县委、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
4应急响应
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按分级受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出现洪水灾害或险情时,事发地的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事件和危害程度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4.1不同灾害的基本应急响应措施
4.1.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行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1.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辽河、大辽河干流以及千亩以上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小型以上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2)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4.2应急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行动对应于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由大洼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汛指挥部视情况启动。
4.2.4 Ⅰ级应急响应
(1)当出现Ⅰ级预警时,由县防汛指挥部提请,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布防洪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受灾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水情、灾情,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紧急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地区的群众,抢修水毁设施。
(3)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直有关单位应实行24h值班,领导上岗带班,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①负责全县防汛抗洪重大事件协调;②负责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2)县武装部。①应县政府的请求,部署大洼县各镇民兵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②抢险救灾民兵在规定时间内赴指定地点部署就位,部署所属民兵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③每日18时向防汛指挥部通报各镇投入民兵人数、部署和运作情况;④组织预备队增援重灾区,协助地方政府救援受困群众,必要时向上级军事机关申请支援。
3)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局。负责组织全县抗洪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汛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协助县防汛指挥部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等紧急警报及防汛、抗洪、抗台紧急通知。
4)县水利局、县防办。①收集整理水雨情、险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②负责指挥部领导与各小组之间的联络以及各小组之间协调;③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督查、反馈指挥部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④进行防洪调度,提供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⑤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抗洪抢险;⑥加强对直属和重点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⑦及时掌握重点防洪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
5)大洼县水文局。①滚动预报发生洪水流域主要江河各控制站水位流量过程,并向各级防汛部门报送预报结果;②每2h报告一次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③每4h对最新的水情情况作出综合分析;④参与防汛部门对江河水情的研究会商工作。
6)县气象局。每3h报告一次降雨情况,每6h报送天气预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天气加密观测、预报。参加防汛指挥部对气象水文信息的会商工作。
7)县交通局。①保障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②根据指挥部的部署,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8)县海洋与渔业局。①负责维护水上交通秩序;②按县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实施有关河道的封航工作。
9)县公安局。①维护社会治安秩序;②保障运输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优先通行;③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10)县财政局。①统筹安排县级救灾补助资金;②会同其他局向省、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11)县民政局。①组织协调各地紧急安置和救济灾民;②收集、核实有关灾情,并向县防汛指挥部汇报。
12)县卫生局。及时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队伍赶赴抗洪抢险一线、灾区,开展防病治病,救治伤病人员,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的流行。
13)盘锦市供电公司大洼县分公司。保障防洪抢险及电排设施的用电需要,保障电力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水毁供电设施。
14)县经贸局、县供销联社。负责及时组织调配有关防洪抢险物资。
15)各通信运营分公司。组织防汛应急机动通信设施和队伍赶赴抗洪抢险现场,保障与省、各县(市、区)以及防汛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16)县国土资源局。①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报告;②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人员转移。
17)县城建局。协助做好城区防洪工作,疏通城区排水系统。
18)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事项及投资计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19)县粮食局。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2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分公司。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21)大洼县石油公司。负责防汛救灾需要的油料供应工作。
当发生罕见超历史记录特大洪水灾害时,县委、县政府视灾情提请市委、市政府支援。
4.2.2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Ⅱ级预警时,由县防汛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县防汛指挥部总指挥坐镇县防汛指挥部指挥,主持召开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和应急措施。
(2)受灾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水情、灾情,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紧急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和易发生山体崩塌地区的群众,抢修水毁设施。
(3)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直有关单位应实行24h值班,领导上岗带班,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①负责全县防汛抗洪重大事件协调;②负责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2)县武装部。①应县政府的请求,部署大洼县各镇民兵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②抢险救灾民兵在规定时间内赴指定地点部署就位,部署所属民兵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③每日18时向防汛指挥部通报各镇投入民兵人数、部署和运作情况;④组织预备队增援重灾区,协助地方政府救援受困群众。必要时向上级军事机关申请支援。

3)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局。负责组织全县抗洪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汛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协助县防汛指挥部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等紧急警报及防汛、抗洪、抗台紧急通知。
4)县水利局、县防办。①收集整理水雨情、险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②负责指挥部领导与各小组之间的联络以及各小组之间协调;③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督查、反馈指挥部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④进行防洪调度,提供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⑤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抗洪抢险;⑥加强对直属和重点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⑦及时掌握重点防洪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
5)大洼县水文局。①滚动预报发生洪水流域主要江河各控制站水位流量过程,并向各级防汛部门报送预报结果;②每2h报告一次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③每4h对最新的水情情况作出综合分析;④参与防汛部门对江河水情的研究会商工作。
6)县气象局。每3h报告一次降雨情况,每6h报送天气预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天气加密观测、预报。参加防汛指挥部对气象水文信息的会商工作。
7)县交通局。①保障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②根据指挥部的部署,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8)县海洋与渔业局。①负责维护水上交通秩序;②按县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实施有关河道的封航工作。
9)县公安局。①维护社会治安秩序;②保障运输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优先通行;③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10)县财政局。①统筹安排县级救灾补助资金;②会同其他局向省、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11)县民政局。①组织协调各地紧急安置和救济灾民;②收集、核实有关灾情,并向县防汛指挥部汇报。
12)县卫生局。及时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队伍赶赴抗洪抢险一线、灾区,开展防病治病,救治伤病人员,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的流行。
13)盘锦市供电公司大洼县分公司。保障防洪抢险及电排设施的用电需要,保障电力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水毁供电设施。
14)县经贸局、县供销联社。负责及时组织调配有关防洪抢险物资。
15)各通信运营分公司。组织防汛应急机动通信设施和队伍赶赴抗洪抢险现场,保障与省、各县(市、区)以及防汛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16)县国土资源局。①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报告;②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人员转移。
17)县城建局。协助做好城区防洪工作,疏通城区排水系统。
18)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事项及投资计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19)县粮食局。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2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分公司。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21)大洼县石油公司。负责防汛救灾需要的油料供应工作。
 4.2.3Ⅲ级应急影响
当出现Ⅲ级预警时,由县防汛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影响。
(1)县防汛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坐镇防汛指挥部指挥,召开由水利、气象、水文、民政、国土资源、农业等成员单位会议。对当前汛情进行会商,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受灾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水情、灾情,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紧急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和易发生山体崩塌地区的群众,抢修水毁设施。
(3)县防汛指挥成员单位和县直属有关单位应实行24h值班待命。
1)县水利局、县防办。①收集整理水雨情、险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②负责指挥部领导与各小组之间的联络以及各小组之间协调;③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督查、反馈指挥部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④进行防洪调度,提供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⑤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抗洪抢险;⑥加强对直属和重点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⑦及时掌握重点防洪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
2)县水文局。①滚动预报发生洪水流域主要江河各控制站水位流量过程,并向各级防汛部门报送预报结果;②每2h报告一次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③每4h对最新的水情情况作出综合分析;④参与防汛部门对江河水情的研究会商工作。
3)县气象局。每3h报告一次降雨情况,每6h报送天气预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天气加密观测、预报。参加防汛指挥部对气象水文信息的会商工作。
4)县交通局。①保障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②根据指挥部的部署,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5)县海洋与渔业局。①负责维护水上交通秩序;②按县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实施有关河道的封航工作。
6)县公安局。①维护社会治安秩序;②保障运输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优先通行;③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7)县财政局。①统筹安排县级救灾补助资金;②会同其他局向省、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8)县民政局。①组织协调各地紧急安置和救济灾民;②收集、核实有关灾情,并向县防汛指挥部汇报。
9)县卫生局。及时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队伍赶赴抗洪抢险一线、灾区,开展防病治病,救治伤病人员,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的流行。
10)盘锦市供电公司大洼县分公司。保障防洪抢险及电排设施的用电需要,保障电力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水毁供电设施。
11)县经贸局。根据县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及时组织调配有关防洪抢险物资。
12)各通信运营分公司。组织防汛应急机动通信设施和队伍赶赴抗洪抢险现场,保障与省、各县(市、区)以及防汛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13)县国土资源局。①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报告;②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人员转移。
4.2.4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Ⅳ级预警时,由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县防办领导在岗带班,提出应对措施。县水文局、县气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建局、县河务管理所、各水库管理单位等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
4.3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3.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
4.3.2防汛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重要信息立即上报,若一时难以准确把握,先报告基本情况,后抓紧补报详情。
4.3.3县防办将特别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即时报告市防办、县委、县政府。
4.3.4防汛信息由县防办统一审核,适时向社会公布。各镇防汛信息由当地防汛部门审核和发布。
4.4应急结束
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应急保障
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进行。
5.1通信与联络保障
5.1.1通信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组织有关通信运营部门提供抗洪抢险通信保障,遇突发事件,通信部门启动通信保障预案,保证防洪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临时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2联络保障
由县防办编制抗洪抢险各参与单位、责任人以及相关单位、上下级防汛指挥部的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各防洪抢险参与单位值班电话、主要责任人联系电话等的通讯录,并制定管理制度,经常进行核实、更新。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属地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各级防汛指挥部抗洪抢险单位、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应制定管辖范围防洪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落实责任,及时补充、更换,确保防洪抢险装备的数量、质量。
5.2.2应急队伍保障
(1)县防汛指挥部加强防洪抢险机动队建设,确保防洪抢险需要;各级重点防洪地区要组建相应应急抢险专业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调配防洪机动抢险队伍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指挥部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指挥部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指挥部批准。
(3)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时,由县政府向盘锦军分区或当地驻军部队提出申请;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县政府应及时补办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3交通运输部门
由交通部门负责,公路、铁路局等部门按照防洪预案要求,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对防洪抢险人员、防洪救灾物资运输给予优先通行,航道部门负责组织航道船舶供救灾调配,以及协助做好水上救灾工作;海洋与渔业局局负责水上救助工作和河道封航的监管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5.2.4医疗防疫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5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制定抗洪抢险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方案,保障洪患区、抢险工地和重点防洪工程的治安安全,保障疏散人员的安全。
5.2.6物资保障
(1)由各级经济贸易局负责属地防汛物资调配。
(2)县防办储备一定数量的编织袋、救生衣以及土工布、土工膜等防汛抢险物料。
(3)各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储备防汛物资。
(4)民政部门储备一定数量的灾民安置用帐篷等物资。
(5)供电、通信等部门要储备本部门抢险用的物资、工具。
(6)县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县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其他各镇的防汛储备物资,必要时县指挥部负责向市防总、省防总提请防汛抢险物资的援助。
(7)计划部门负责救灾粮食储备、调拨和供应的调配。
5.2.7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提供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8社会动员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各级防汛机构应该根据灾害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救灾。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灾害期间,应该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事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在防汛抗洪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指挥行政首长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紧急避难场所应急制度,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民。
5.3技术保障
建设县防汛指挥系统:
(1)逐步建成覆盖县与市及各镇防汛指挥机构之间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逐步建设覆盖全县的水、雨情自动采集系统。
(3)完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确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县与市及各镇防汛指挥部门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洪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时,由本地区的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3)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防洪抢险、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
5.4.2培训。
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防汛指挥部分别组织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防洪抢险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5.4.3演习。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实际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每年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演习内容主要针对洪水常发生的险情、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的方法和措施。
6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灾后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全力做好灾后复产工作。必要时县政府召开救灾复产紧急会议,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视受灾情况组成工作组到抗灾第一线,慰问灾民,协助指导抗灾救灾;向市防办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有关部门报告汛情与灾情;继续严密监视洪水动向,直至江河主要控制站的洪水位退到警戒水位以下;收集灾情,并与有关部门共同会商,核实、汇总灾情;研究并采取措施对出现险情的工程进行加固,消除隐患。
6.1.2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助灾区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临时生活;帮助灾区重建家园,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赈灾募捐和发放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安置灾民动态;协助指挥部收集、核实、汇总灾情。
6.1.3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县级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其他局向省、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上级支持。
6.1.4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各级医疗队到灾区抢救伤病人员,组织协调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购和调运,指导医疗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做好救灾防病宣传;经县政府批准统一向外公布灾区疫情。
6.1.5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机关投入救灾工作,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及时掌握灾区社会治安动态,视灾情采取必要的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
6.1.6县农经局负责组织部署灾后农业生产自救,指导农村调整种植结构,向灾区调运种子种苗,做好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6.1.7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除险加固。
6.1.8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各地防御地质灾害,协助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安全转移,加强监控,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6.1.9县城建局、县交通局、盘锦供电公司大洼分公司、各通信运营商负责组织相关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
6.1.10县级新闻单位负责救灾复产工作的报道。
6.2善后处置
6.2.1防汛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2.2水毁工程应急修复。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严重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工程应尽快修复.
6.2.3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防洪抢险期间,如征用了当地群众的物资,应按当地市场价格,经当地防汛部门核定数量,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当地政府对参与抢险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如动用当地驻军部队、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县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6.3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由县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并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民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保险
洪水属自然灾害,如家庭或企业购买了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险种,保险公司应及时按章理赔。
6.5调查和总结
6.5.1县防汛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分析暴雨洪水的主要特征,论证最大降雨点频率和洪水频率、成因及规律,并派出专业人员调查分析水利工程出险原因以及抢险措施是否得当。
6.5.2对在防洪抢险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犯有错误、失职、渎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建议给予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防洪应急预案:是有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方案的统称。防洪应急预案经批准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洪应急预案做好防洪准备工作。
7.1.2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洪水。
7.1.3中等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洪水。
7.1.4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洪水。
7.1.5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洪水。
7.1.6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城市。
7.1.7紧急防洪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洪水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洪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洪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本预案由县防汛指挥部负责管理,视情况变化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7.2.2县、镇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防汛抗洪预案。
7.2.3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防洪应急预案,并报县防办备案。
7.2.4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结合本预案的实施方案,编制本部门防洪应急预案,并报县防办备案。
7.3本预案由县防汛指挥部负责解释。
7.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